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相关法规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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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导 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相关法规解读 • 胡德云 • 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 一、结算合同依据如何确定。 二、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 三、固定价总价合同能否进行调整。 四、工程价款利息和垫资利息规定如何计算。 五、默认条款及以送审价为准的适用条件。 六、结算与审计、审核的区别。 七、如何有效进行索赔。 八、工程结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一方能否提出违约赔偿。 一、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结算? 工程价款的性质: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工程价款属于市场价 以双方合意为准, (1)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 (3)其他价格形式:可调价、成本加酬金。 1、黑白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竣工结算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如果另一份施工合同是在中标之前签订,一般认定为无效。 (2)如果另一份施工合同是在中标之后签订,则又可以分为几种情 况: 1)没有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情况。 2)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了变更或补充。(工期、价款、质量) a、如果发生了招标投标过程中无法预见的新情况,使招标投标 的前提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若不进行变更或补充,将会使施工承包合 同显失公平,则变更或补充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省高院解答》: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 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 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 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 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b、如果不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无法预见的新情况,则以中标备 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 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工程款如何结算? • 《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 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 《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 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 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二)修复 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 予支持。 二、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 工程变更原因: 1、发包人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所提出的工程变更; 2、承包人鉴于现场情况的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提 出的工程变更; 3、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 工程签证: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工程变更而通过约定的程序 对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 协议。 工程签证分为:定性的确认;定性、定量的确认。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合同价款+-工程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 • 工程追加合同价款=工程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价款+-工程增减而引起 的增减的工程价款+-施工条件变更增减的工程价款+-工程索赔的工程 价款 工程变更价款计价中的法律规定: • 1、如果工程签证不仅对发生的变更事实予以肯定,而且对于发 生变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也予以确定,则按签证中约定的工程价款 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 2、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定性的肯定,但未对变更的费用和延误 的工期予以定量的确认的工程签证。 • 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 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3、既没有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定性的肯定,也没有对变更费用和 延误的工期予以定量的确认,但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能确认实际发 生工程量的,则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 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从法定。 三、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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