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主要政策变化点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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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主要政策变化点解读 吴中区国税局 2012年8月12日 “营改增”主要政策变化点提示 • 一、改征行业、税目税率设置相关规定 • 二、纳税人、纳税地点相关规定 • 三、扣缴义务人相关规定 • 四、混合销售、兼营、混业经营(兼有) • 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 • 六、简易计税办法相关规定 • 七、差额征收相关规定 • 八、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进项抵扣相关规定 • 九、非营业活动和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 十、减免税、起征点相关规定 • 十一、试点地区申报表发生的变化 一、试点行业、税目税率设置 (1) • 1、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 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 2、试点行业详见111号附件1的附件《应税服务范 围注释》未采取引用《营业税税目注释》(国 税发[1993]149号)或者对《营业税税目注 释》进行税目划转的方式确定应税服务范围, 而是按照独立体系对应税服务的征税行业和纳 税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和清晰描述。我们要依照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对纳税人经营行 为是否征收增值税进行明确判断,因此,税务 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以《应税服务范围 注释》作为独立和唯一的判断标准。 一、试点行业、税目税率设置 (2) • 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生产性服务业包含: •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 • 2、部分现代服务业,一是研发和技术服务;二是信息技 术服务;三是文化创意服务;四是物流辅助服务;五是有 形动产租赁服务;六是鉴证咨询服务。 • (上述生产性服务业,简称“1+6”) • 涉及原营业税中:交通运输业 (除铁路运输)、服务业 ( 部分代理业、仓储业、部分租赁业、广告业、测试、试验 、化验、设计、咨询等等)、转让无形资产 (除转让土地 使用权外) 一、试点行业、税目税率设置 (3) •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 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含: • (一)陆路运输服务。 •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 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 包括铁路运输。 • 注:快递业属于邮政业不属于交通运输业,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内。 • 景区内的缆车运输、索道运输不属于交通运输业,不在本次营改增 范围内。 • (二)水路运输服务。 •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 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 (三)航空运输服务。 •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 (四)管道运输服务。 •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 务活动。(注意“西气东输”中的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 一、试点行业、税目税率设置 (4) • 1、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 动产经营性租赁。 • 2、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 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 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 费的业务活动。 •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 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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