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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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出口配额有偿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范围是:国家实行计划配额、主动配额等管理 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具体商品目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上 述范围内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凡列入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品种,其招标范围包括对全球市场以各贸易方式的出口,除 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须按本细则管理。 第四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负责管理配额有偿招标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 责本地区的招标宣传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规则 第六条  外经贸部有关司和进出口商会联合组成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并根据《招标办法》 及本细则管理配额有偿招标的工作。 招标委员会向外经贸部负责。 招标委员会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配额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配额有偿招标的具 体事务由招标办公室办理。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招标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 对外贸易管理司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外经贸部有关司和有关进出口商会的人员担任;如主任 缺席时由该司另一位负责人任代主任。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办公室成员由外经贸部主 管司和进出口商会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招标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招标委员会发布的各项决定、通知、公告等,须经招标委 员会讨论通过并由招标委员会主任批准;招标委员会主任缺席时,须由招标委员会代主任批准。 第九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制定或审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方案。 (二)审核招标办公室关于投标企业资格复审的报告。 (三)主持开标工作。 (四)审定招标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具体操作的办法及其结果。 (五)审定及发布配额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决定。 (六)审核配额招标的中标及转受让结果并报外经贸部。 (七)研究解决配额招标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第十条  招标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方案,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复审投标企业投标资格,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三)拟订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公告等,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发布。 (四)按统一格式印制并寄送《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中标通知书》(见附件 一)、《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配额转受让证明书》(见附件二)、《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 口许可证证明书》(见附件三)、《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见附件四)、《配额 转受让表》)(见附件五)、《配额转受让通知书》(见附件六)等。 (五)负责评标、开标的具体操作工作,计算企业中标配额数量,报招标委员会审核。 (六)检查、监督企业的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 (七)受理、审核企业配额转让、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八)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跟踪核查企业的招标商品出口情况及协调价格 的执行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九)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它事务。 第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所有成员,必须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不得有为个人或小团体 谋取利益的行为。对违反者,须将其从招标委员会(招标办公室)中除名,并上报外经贸部,视情节 轻重予以相应在处理。 第三章  招标方式及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配额有偿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对出口金额较大、经营企业多、易于引起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商品,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对出口经营渠道相对集中、出口经营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三)定向招标 对产地和出口经营渠道相对集中的商品,可以在其主产地企业和主要经营企业范围内进行定向招 标,但须采取定向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办法。 (四)协议招标 对出口经营渠道比较集中、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我国出口竞争能力相对薄弱的商品,可以在其主 要经营企业和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范围内实行协议招标,但须采取协议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办 法。 第十三条  在对同一种商品配额的同一次招标中,不得同时采用协议招标和定向招标方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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