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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
就多边国际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事项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先生阁下
阁下:
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
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自该日起,香港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根据《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第一节、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一九九○年四月四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此外,根据《联合声明》附件一
第十一节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
仍可继续适用。
为此目的,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阁下如下:
一、本照会附件一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当事方的条约,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自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起将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一)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适用于香港;
(二)属于外交、国防类或根据条约的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国家全部领土;
(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未适用于香港,但已决定自该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附件一
中注有单星标记)。
二、本照会附件二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尚不是当事方,但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适用于香港
的各项条约,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将继续有效。
三、上述附件所列各项条约,包括有关修订、议定书、保留和声明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适用
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所需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另行办理。
四、未列入本照会上述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当事方或将成为当事方的其他条约,如决定将
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另行办理有关手续。为避免疑问,对属于外交、国防
类或根据条约的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国家全部领土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需办理有关手
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谨请阁下将本照会及附件正式记录在案,并通知联合国的其他成员和联合国
的专门机构。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秦华孙(签字)
特命全权大使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多边国际条约清单
附件一:
第一部分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中国已参加的条约
一、政治、外交、国防类
1、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联合国宪章》
2、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国际法院规约》
3、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三日《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4、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
5、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6、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7、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修正案的生效议定书》
8、一八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9、一九○七年十月十八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10、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特权、免除和豁免议定书》
11、一九二五年六月十七日《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
书》
12、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四日《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议定书》
13、一九八一年四月十日《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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