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就多边国际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事项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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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 就多边国际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事项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先生阁下 阁下:     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 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自该日起,香港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根据《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第一节、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一九九○年四月四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此外,根据《联合声明》附件一 第十一节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 仍可继续适用。     为此目的,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阁下如下:     一、本照会附件一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当事方的条约,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自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起将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一)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适用于香港;     (二)属于外交、国防类或根据条约的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国家全部领土;     (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未适用于香港,但已决定自该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附件一 中注有单星标记)。     二、本照会附件二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尚不是当事方,但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适用于香港 的各项条约,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将继续有效。     三、上述附件所列各项条约,包括有关修订、议定书、保留和声明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适用 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所需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另行办理。     四、未列入本照会上述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当事方或将成为当事方的其他条约,如决定将 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另行办理有关手续。为避免疑问,对属于外交、国防 类或根据条约的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国家全部领土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需办理有关手 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谨请阁下将本照会及附件正式记录在案,并通知联合国的其他成员和联合国 的专门机构。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秦华孙(签字)                     特命全权大使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多边国际条约清单 附件一:             第一部分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中国已参加的条约     一、政治、外交、国防类     1、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联合国宪章》     2、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国际法院规约》     3、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三日《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4、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     5、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6、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7、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修正案的生效议定书》     8、一八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9、一九○七年十月十八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10、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特权、免除和豁免议定书》     11、一九二五年六月十七日《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 书》     12、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四日《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议定书》     13、一九八一年四月十日《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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