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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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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含义1、企业重组2、企业分立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一)营业税(二)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四)企业所得税(五)印花税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一)契税(二)印花税(三)企业所得税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五、结束语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一、相关含义1、企业重组企业重组,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有不同的叫法。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财税〔20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将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等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将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将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企业出售、置换等方式又叫兼并重组。财税〔1995〕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一文中又只提到了企业兼并,通常理解也应包括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等内容。2、企业分立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一)营业税1、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结论(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1号文规定,企业分立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但前提条件是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才能免征营业税。(2)企业分立过程中,只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没有一并转让的,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二)增值税1、税法规定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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