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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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篇一】   省发展改革委: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安徽省社会办医政策落实自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六安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专门会议,对照《安徽省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方案》相关要求,认真研究,逐项对照检查。现将我市社会办医政策落实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和准入方面   1、六安市政府于2012年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六安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的通知》(六政办〔2012〕46号),六安市卫生局同年配套出台了《关于印发六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的通知》(卫办秘〔2012〕58号)。   2、2010年以来公立医院,新建、改扩建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   3、2010年以来,全市新建医疗机构121家,其中社会办医116家,占96%。社会办医在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要求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致,新建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优先参与。   4、社会资本办医与公立医院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一致,均参照原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条件,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批准文件统一在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5、区域卫生规划中明确提出,鼓励举办老年护理、康复等中间性医疗服务机构,房屋可以租赁,进一步简化了审批手续,但对举办医疗机构家数也无特别要求。   6、大型医疗设备与公立医院统一纳入规划配置。   7、社会资本可以举办所有类型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业范围不设任何限制。   二、财税价格政策落实方面   1、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六价业〔2014〕47号文件及时转发了《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明确在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2、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得到落实。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我市物价部门未接到相关文件,下一步将根据上级规定,认真贯彻落实。   4、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我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   5、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我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   6、针对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我市暂没出台具体扶持办法。   7、政府投资补助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具体措施,目前我市暂没有出台。   三、医保政策方面   1、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情况   我市在定点准入的条件上,对投资主体或所有制性质不进行限定,对公立、非公立或盈利、非盈利医疗机构采取统一政策、相同工作步骤进行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的程序为单位申报,统一受理、资格审查、局长办公会研定,公示后下文。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主要包括六类:   (一)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大型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取得《社区卫生服务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关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业务开展情况   我市现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293家,其中非公立医疗机构68家。2013年,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职工门诊服务70071人次,费用1003万元,提供职工住院服务6681人次,费用1937万元,统筹基金支付非公立医疗机构职工医疗费用828万元,占统筹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总额的8.31%。提供居民门诊服务17180人次,费用362万元,提供住院服务4526人次,费用1641万元,统筹基金支付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居民医疗费用1443.5万元,占统筹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总额的18.3%。   3、关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情况   我市与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按单元人次结算住院医保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三年平均住院费用约定单元人次费用额。为便于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医保经办机构提前一季度预拨医保费用,年终考核后进行决算,门诊费用在扣除质量保证金后按月据实结算,年终考核后返还或按比例扣除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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