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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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主讲:郭洪波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教授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买卖法及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一)买卖法概念 买卖法是调整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概念 P101 二、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财产而相互约定,由一方移交财产所有权而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金的协议。 (二)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的双务合同;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财产; 3、买卖合同的价金由当事人确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特征: 1、合同主体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2、合同的标的是货物即有形动产; 3、货物跨越国境; 4、合同目的是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 5、合同要涉及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 四、买卖法的法律渊源 (一)大陆法系买卖法的渊源 买卖法一般纳入民法典 (二)英美法系买卖法的渊源 1、普通法(判例法) 法院先前的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判例法的作用 我国理论上不承认有判例,但实际上有判例。 2、成文法 (三)中国法律关于买卖的立法 1、民法通则; 2、合同法; 3、司法解释。 (四)关于买卖法的国际条约 (五)国际贸易惯例 1、概念 2、特点: (1)国际商事惯例不是法律,没有普遍约束力; (2)某国际商事惯例被国内立法所吸收或者在当事人合同中约定,则具有约束力。 分析题:在代理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某律师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几个依据: (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作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 (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中作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观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论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界广泛接受。 问:1、买卖法有哪些法律渊源? 2、该律师提出的3个依据是否可能被法庭在审判中所采纳? 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基本内容及缔约国 二、公约的意义 (一)国内意义 我们学习掌握公约,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可避免或者减少纠纷,出现纠纷懂得依法进行索赔,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这对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国际意义 1、它顾及了不同社会、经济、法律制度的国家、地区的利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是对等的、合理的。这对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有重大意义。 2、它反映了当代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吸收了各法系的长处,协调了各国法律,特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歧,这对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主体的适用范围 1、适用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可适用公约。(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案例: 卖方的营业地在缔约国甲,买方的营业地在非缔约国乙,合同在甲国签订,后来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请求甲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合同没有关于法律适用条款,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缔约国甲与合同有密切联系,应适用甲国法律,而甲国是公约缔约国,依据《公约》第1条第(1)款(b)项,应适用公约而不是甲国的国内实体法(由冲突法规则所指引的某一国的法律是准据法,通常是指该国实体法而不包括程序法)。 又如:英国一公司和印度一公司签有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中国,约定合同纠纷适用履行地国的法律加以解决。 因为中国为公约缔约国。因此,英国公司和印度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适用公约。 (二)货物的适用范围(不适用的货物买卖) (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销售 (2)经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来料加工合同(公约第三条: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 (三)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 (1)合同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2)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 (风险转移更重要); (3)关于货物造成的产品责任。 四、公约的性质 (一)公约的适用具有任意性 (二)营业地在缔约国的当事人 1、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 2、也可以减损《公约》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3、必须尊重营业地所在国已经作出的保留。 案例分析题: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冻鸭。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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