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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操作实务提纲(一)
????一、法律依据:
????现阶段,涉及股权质押的我国现行法律(以下本文如特别标注法律法规者,法律概念为广义之涵义)比较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8年1月1日);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10月1日)。
????除了以上法律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也对股权质押的操作实务具有重要影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法律关于股权质押的设立、登记、质权实现等进行了不同的规范,比如区分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区分了国有股权与非公有股权质押,区分了内资股权与外资股权质押等等。操作实务中,就是要以明晰股权的性质为切入点,把握不同性质股权质押的法律依据,在不同法律程序中运作公司股权质押法律事务。
????二、具体规定的相关内容:
????1、关于质押标的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作为可以质押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2、关于股权质押设立与登记的具体规定:
????操作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关于股权质押设立与登记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行了不同的规范,并且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机关。主要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指法人总部,下同),贷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物的法定登记结算机构。”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三、质权人视角的股权质押一般程序
1、适格主体审核。
即持有“可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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