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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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教材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纳 税 人 学 堂 建筑业“营改增” 处理问题途径 1.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1。 2.和主管国税局进行沟通,如主管局解决不了,向市局反映,留待下一步处理。 建筑业“营改增” 谢 谢! 建筑业“营改增” --异地施工预缴、申报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2016年17号公告)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业“营改增” --异地施工预缴、申报 (二)预缴、申报 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预征率2%) 劳务发生地预缴(国税) 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分包款)÷(1+11%)×2%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国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1+11%)×11%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劳务发生地预缴-其他进项 建筑业“营改增” --异地施工预缴、申报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劳务发生地预缴(国税) 预缴税额=(销售额-分包款)÷(1+3%)×3%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国税) 应纳税额一般为0,有其他增值税项目正常计算。 建筑业“营改增” --异地施工预缴、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参照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申报 建筑业“营改增” --异地施工预缴、申报 (三)预缴税款需提供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建筑业“营改增” --异地施工预缴、申报 (四)分包款凭证要求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建筑业“营改增” --异地施工预缴、申报 (五)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企业问题:一般纳税人异地项目,不区分预缴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发票统一在机构所在地开。    建筑业“营改增” --异地施工预缴、申报 (六)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建筑业“营改增” --异地施工预缴、申报 3.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建筑业“营改增” --异地施工预缴、申报 5. 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建筑业“营改增” --异地施工预缴、申报 6.纳税人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筑业“营改增” --税收优惠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建筑业“营改增”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建筑业“营改增”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业“营改增”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 企业问题:哪些施工工程缴增值税、哪些缴营业税? 解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2016年5月1日为界。 建筑业“营改增” --纳税义务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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