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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概论
八、关于行政许可数量限制问题 解读与应用: 1、五种许可除第二项可以设定数量外其余四项都没有数量限制; 2、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 3、即使有数量限制依法也是按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主体、对象、性质和特点(管理性、外部性、危险控制性、条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公开(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决定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人人平等、不得歧视) 便民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不得转让原则(不得转让的例外情况除外)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 内部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同级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监督 外部监督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对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设定或不予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许可法规定六种情况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许可法规定四种情况不设定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 1、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五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项):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市、县)。 3、资格、资质认定(三项资格认定、五项资质认定):权限内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认定;权限内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认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三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权限内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权限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4、设计审查(四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5、备案(三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6、审批事项(二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审批。 7、竣工验收事项(一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新法实施后改为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规定权和对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禁止。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权;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不具备主体资格)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程序 审查决定程序 变更程序 延续程序 听证程序 特别程序 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中有关的探讨 ◆关于一次告知问题 (一)表现形式; 接收申请资料不出具凭据,不履行一次性告知法定义务或者不书面告知。 (二)违法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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