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文化论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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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传统法文化论纲    中国传统法文化自成一系,历4000余年,始终绵延不绝,而与中国文化相若的其他古国文化,或已夭折,或已转易,“惟独中国能以其自创之文化绵永其独立之民族生命”。(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中国传统法文化适足代表了中国文化的这一特色,可谓悠久而深远。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生成要件   传统法文化的地理背景。中国是一个地处东北亚大陆、资源丰富的内陆性国家,长期以来,先民在这块土地上耕织繁衍,生生不息,创造了灿烂的农业文明,也孕育了厚重的传统法文化。由于气候适宜,土质松软,只要勤于稼穑,就能从土地里获得丰厚的回报;又因为四围封闭,外出艰难,也只有勤于稼穑,才能保证最稳定的生活来源。这就使得人们安土重迁,世代固定在一块土地上,人们的生活不依赖于市场,商品经济因此不发达。中华传统法文化之所以长期未受外来因素的影响,以及它在陈陈相因的缓慢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保守性和孤立性,与地理环境关系莫大。   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幅员广阔、相对封闭的农耕环境决定了我国古代的经济形态一直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这样的生产方式中,不容易聚集成雄厚的商业资本,一切资本最后都向田土房宅上靠拢,使得小农经济形态极具稳定性。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成为古人一般生活的主要模式;合族而居、同居共财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形态;重农抑商成为历代的基本国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相对稳定的,由此也使得几千年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很少有实质性的变化。   家族本位的宗法社会形态。宗法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长制。由于中国走向文明的特殊途径,使得宗法政治制度化,强调国家相通,所谓“国之本在家”,“家齐而后国治”,治家与治国,理出于一。进入封建社会后,宗法制度不直接表现为政治制度,但是其结构和体系得到继承和发扬,尤其是其基本精神和原则更是渗透到整个社会,封建家长制家庭就是宗法制度的衍生物和宗法社会的缩影。以族长和祠长为首领的家族统治既有一定的独立性,又同地方基层官府互相支持,体现了族权与政权的密切结合。封建法律从巩固国家统治出发,使亲情义务与国家秩序相统一,不仅伦理法律化,而且确认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在传统法律中占据突出的位置。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个性特色   在农业经济、皇权专制、儒家伦理等因素的作用下,传统法文化自成一体,饶有特色。   1、法律体系中体现以农为本的色彩。虽然古代也曾出现过商品经济一度繁荣的朝代,但是在整个古代社会,商业经济在国家经济中的影响甚微。因此建筑在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必然又以保护和发展农业经济为其根本。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的国家政策,更强化了这种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就立法而言,土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也是最重要的资源,因此土地立法备受重视。比如西周的“井田制”,战国《青川木椟》的《为田律》,云梦秦简中的“田令”和“田律”,西汉的“田令”,新莽田制,北魏地令,北齐、北周的田令,隋唐均田令和宋田令等等,都是专门的土地立法。除单行法外,历代正律中均用很大的篇幅规定侵犯破坏土地制度的罪与罚,以保证土地法令的贯彻施行。   与农业生产相联系的水利、环境、畜牧、厩库、天文历法,也都受到历代立法者重视。尤其是天文历法方面的规定,更能反映这种“农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土特色。史书说夏朝就已经制定出了我国最早的适合农业生产所需的历法《夏小正》。商代制定了阴阳历,并设专官掌管历法。周时周天子根据农时和节令发布有关农耕的法令。秦时第一次颁行了全国统一的历法《颛顼历》,汉以后一直到明清,历朝都制定有历法。因为历法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故历代法典都对破坏或私习天文历法的行为给予极其严重的惩罚。这在世界法律史上是很少见的。历法的发达与法律对它的维护是农本主义法律体系最鲜明的体现。   2、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体,从孔子的“仁者爱人”的“仁学”到孟子将爱人具体化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的仁政主张,再到董仲舒的“法天意而归之于仁”的“天人合一”学说,仁爱忠恕观念始终左右着中国文化的走势,作为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文化也在不同的层面都表现出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   其一,德主刑辅,注重教化。西周统治者从殷“不敬其德,乃早坠其命”的结局中,制定了“克明德慎罚”的方略。至汉代这个观念趋于成熟,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模式,之后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认同。明德旨在将人们的犯罪意图消灭在萌芽状态,而慎罚则有助于发挥法律禁民为非的教化功能。荀子说:“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德与刑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建设尚德明法的和谐社会,以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其二,宽仁慎刑,重惜民命。历代法律在儒家人本思想影响下表现出重惜民命的特点。汉文帝之废除肉刑,北魏孝文帝之废除“门房之诛”,其出发点都是强调“民命为尤”,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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