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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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 MERGEFORMAT26 .. 16 附件1 定点医疗机构对持社保卡结算费用的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 提供材料 要求 普通门(急)诊 1、处方底方 使用“费别”为“医保”的处方,为参保人员开具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药品; 处方应有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逐项填写各项内容,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机打处方必须有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诊断及病情摘要与用药相符; 提供药品收费清单或在处方上逐药划价; 开取“毒麻药品”使用“毒麻处方”; 急诊应使用急诊处方。 2、收费票据 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或“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机打票据手写无效。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定点医疗机构应附所有费用明细; 费用明细可机打或手写,亦可为科室收费清单; 机打明细不需加盖收费章,手写明细及科室收费清单应有填写人签字,并加盖收费章。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见表6-1)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普通住院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见表6-4)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见表6-5)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 3、收费票据 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 “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或“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增值税发票”;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机打票据手写无效。 4、出院诊断证明 写明本次住院期间的所有诊断。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6、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定额管理结算明细表(见表6-6) 特殊病定额付费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急诊留观 1、收费票据 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有“急诊留观”字样的收费票据; 其他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 3、急诊留观证明 说明患者留观原因,并标明留观起止日期。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门诊特殊病 1、处方底方 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2、收费票据 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有“门诊特殊病”字样的收费票据; 其他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1、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 2、表单中“费用发生时段”必须采集。 4、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定额管理费用结算明细表 特殊病定额付费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家庭病床 1、处方底方 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2、收费票据 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家庭病床”字样的收费票据; 其他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1、加盖“家床”章; 2、表单中“费用发生时段”必须采集。 4、诊断证明 1、要求写明疾病诊断及建床起止时间; 2、必须加盖“家床”章。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附件2 定点医疗机构对全额垫付费用的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 提供材料 要求 普通门(急)诊 1、处方底方 同实时结算普通门(急)诊要求。 2、收费票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5、急诊诊断证明 诊断与就医时病情一致。 普通住院 1、住院费用结算单 1、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打印; 2、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2、收费票据 1、使用计算机打印收费票据,同实时结算要求; 2、全额住院费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3、出院诊断证明 写明本次住院期间的所有诊断。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5、外院检查治疗证明(见表6-2) 患者住院期间到外院检查治疗时需提供,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 急诊留观 1、处方底方 同普通门(急)诊要求。 2、收费票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4、急诊留观证明 说明患者留观原因,并标明留观起止日期。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普通门(急)诊要求。 门诊特殊病 1、处方底方 门诊特殊病范围内外项目、药品,应分别出具处方、收费票据,其他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2、收费票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家庭病床 1、处方底方 加盖“家床”章,其他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2、收费票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4、诊断证明 1、要求写明疾病诊断及建床起止时间; 2、必须加盖“家床”章。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备注:以上住院类费用均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见表6-3)”,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 附件3 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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