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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定点医疗机构对持社保卡结算费用的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
提供材料
要求
普通门(急)诊
1、处方底方
使用“费别”为“医保”的处方,为参保人员开具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药品;
处方应有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逐项填写各项内容,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机打处方必须有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诊断及病情摘要与用药相符;
提供药品收费清单或在处方上逐药划价;
开取“毒麻药品”使用“毒麻处方”;
急诊应使用急诊处方。
2、收费票据
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或“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机打票据手写无效。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定点医疗机构应附所有费用明细;
费用明细可机打或手写,亦可为科室收费清单;
机打明细不需加盖收费章,手写明细及科室收费清单应有填写人签字,并加盖收费章。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见表6-1)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普通住院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见表6-4)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见表6-5)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
3、收费票据
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 “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或“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增值税发票”;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机打票据手写无效。
4、出院诊断证明
写明本次住院期间的所有诊断。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6、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定额管理结算明细表(见表6-6)
特殊病定额付费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急诊留观
1、收费票据
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有“急诊留观”字样的收费票据;
其他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
3、急诊留观证明
说明患者留观原因,并标明留观起止日期。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门诊特殊病
1、处方底方
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2、收费票据
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有“门诊特殊病”字样的收费票据;
其他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1、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
2、表单中“费用发生时段”必须采集。
4、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定额管理费用结算明细表
特殊病定额付费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家庭病床
1、处方底方
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2、收费票据
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家庭病床”字样的收费票据;
其他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1、加盖“家床”章;
2、表单中“费用发生时段”必须采集。
4、诊断证明
1、要求写明疾病诊断及建床起止时间;
2、必须加盖“家床”章。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附件2
定点医疗机构对全额垫付费用的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
提供材料
要求
普通门(急)诊
1、处方底方
同实时结算普通门(急)诊要求。
2、收费票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5、急诊诊断证明
诊断与就医时病情一致。
普通住院
1、住院费用结算单
1、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打印;
2、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2、收费票据
1、使用计算机打印收费票据,同实时结算要求;
2、全额住院费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3、出院诊断证明
写明本次住院期间的所有诊断。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5、外院检查治疗证明(见表6-2)
患者住院期间到外院检查治疗时需提供,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
急诊留观
1、处方底方
同普通门(急)诊要求。
2、收费票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4、急诊留观证明
说明患者留观原因,并标明留观起止日期。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普通门(急)诊要求。
门诊特殊病
1、处方底方
门诊特殊病范围内外项目、药品,应分别出具处方、收费票据,其他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2、收费票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家庭病床
1、处方底方
加盖“家床”章,其他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2、收费票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4、诊断证明
1、要求写明疾病诊断及建床起止时间;
2、必须加盖“家床”章。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备注:以上住院类费用均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见表6-3)”,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
附件3
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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