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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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所属课程名称 商业银行经营学 班 级 金融1002班 学 号 201041070234 姓 名 刘 昊 《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巴塞尔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产生影响最大的国际协议之一,对于中国来说也不例外。《巴塞尔协议》的每一次的发展演变,都对中国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当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研究《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不但可以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同时也可以就此对我国适应国际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潮流变化,加强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做出分析。 一、《巴塞尔协议I》 1、历史背景 1974年,西德的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震动国际金融业,这两家著名国际性银行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开始全面审视银行监管问题。 1975年,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情况,第一部《巴塞尔协议》出台,强调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但这个协议极为简单。 1983年修改的协议其总体思路也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直到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第一份资本充足性国际文件《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巴塞尔协议I》)才使得《巴塞尔协议》有了实质性进步。 2、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I》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资本的组成。对各类资本按照其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界定,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个层次。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 100% 。 第二,风险加权的计算。根据资产的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的风险划分为五个等级,从“无风险”到“十足风险”,及0%、10%、20%、50%、100%的风险权数;对资产负债表外项目采用“无风险”到“十足风险”的0%、20%、50%、100%的信贷风险折算率。 第三,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银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允许在5年(1987年底到1992年底)过渡期内各银行对其资本基础进行必要充足,以达到该标准。 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出台之际,中国银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按照中国银行体系的发展历程,属于扩大发展阶段(1987—1996年)。1986年12月,邓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各类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和1992年中共“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扩大发展。在这一时期中国银行业的特点,一方面中国银行业刚刚重建,在机构设置、资产业务管理水平等各个方面都十分不成熟,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为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动力。因为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对外开放程度不高,加上全球化的程度也不高,所以《巴塞尔协议I》局限于当时的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之间,在当时并没有对中国银行业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但是《巴塞尔协议I》的内容和理念,对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中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以及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等法律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巴塞尔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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