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城市用地分类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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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1.本标准用地分类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和“军事用地”、“安保用地”等纳入城乡用地分类,不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的统计范畴。根据对于323个城市现状用地情况的计算分析,除去这部分用地之后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平均下降5m2/人左右。因此,确定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的高限在原国标120.0m2/人的基础上下调为115m2/人,同时也体现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由于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低于60m2/人的城市数目较少,为了分档方便,确定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低限为65 m2/人。同时,考虑到位于日照间距较小的Ⅲ、Ⅳ、Ⅴ气候分区的城市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比其他地区城市平均少5m2/人,本标准将其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高限进一步下调为110 m2/人。 * * * *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气候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Ⅰ Ⅱ Ⅵ Ⅶ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5.0 +0.1 ~ +20.0 +0.1 ~ +20.0 +0.1 ~ +15.0 85.1 ~ 95.0 80.0 ~ 110.0 +0.1 ~ +20.0 -5.0 ~ +20.0 -5.0 ~ +15.0 95.1 ~ 105.0 90.0 ~ 110.0 -5.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105.1 ~ 115.0 95.0 ~ 115.0 -10.0 ~ -0.1 -15.0 ~ -0.1 -20.0 ~ -0.1 >115.0 ≤115.0 <0.0 <0.0 <0.0 Ⅲ Ⅳ Ⅴ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0.0 -5.0 ~ +20.0 -5.0 ~ +20.0 -5.0 ~ +15.0 85.1 ~ 95.0 80.0 ~ 105.0 -10.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95.1 ~ 105.0 85.0 ~ 105.0 -15.0 ~ +10.0 -15.0 ~ +10.0 -15.0 ~ +5.0 105.1 ~ 115.0 90.0 ~ 110.0 -20.0 ~ -0.1 -20.0 ~ -0.1 -25.0 ~ -5.0 >115.0 ≤110.0 <0.0 <0.0 <0.0 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影响分析,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分区两个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影响最为显著。人口规模越高的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越低;同时,由于日照的原因,中国南部的城市比北方的城市用地更加集约。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人均绿地 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本次修订对于单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只提出低限标准,以保障居民所必需的用地。 考虑到由于城市性质的差异所导致的城市人均工业用地之间的差异性,同时考虑到工业用地规模应当与工业就业人口以及工业类型相关,而不是与常住人口规模相关,因此本次修订不再提出人均工业用地指标。考虑到对于保障居民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基本需求的要求,本次修订中增加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指标。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表4.4.1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取消了原版关于“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的提法 取消了对分区规划的相关要求 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旧版是按非农业人口计算。 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旧版按城市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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