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意外风险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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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意外风险防范 授课人: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张雁 目录 一、“意外事故”的定义 二、养老机构经常发生的意外事故及主要原因 三、养老机构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意外事故”的定义 意外事故就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 意外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二、养老机构经常发生的意外事故及原因 (一)坠床 1、意识障碍老年人,因躁动不安,在自主或不自主的活动中坠床; 2、护理过程中,因翻身不当造成坠床。多发于有意识障碍、行动不便但尚未完全卧床或完全卧床的老年人。坠床是造成老年人外伤和骨折的原因之一。 (二)跌倒(摔伤、骨折) 1、大脑反应迟缓; 2、姿势控制力降低; 3、肢体协调减弱; 4、心脑血管病变; 5、药物因素; 6、环境因素; 老年人跌倒,易造成软组织挫伤和外伤出血。严重的造成骨折,易骨折部位一般为腕部、椎体、髓部(多为股骨颈部位)。 多发于行动不便但尚未完全失去行走功能的老人和患有老年性痴呆症的老年人。世界卫生组织认为,跌倒是老年人慢性致残的第三大原因。 (三)压疮 身体局部组织长期受压造成血液循环障碍,持续缺血、缺氧、营养不良导致软组织溃烂和坏死。 多发于长期卧床的老年人。 (四)走失 1、由于老年人的记忆力、尤其是近期记忆明显的减退,常常无法辨认时间、地点、人物,其定向力发生障碍,出现判断错误,迷失方向; 2、与家人、其他住寓老年人、护理人员发生矛盾,赌气出走。 多发于患有老年性痴呆症的老年人。 (五)火灾 1、卧床吸烟;2、乱扔烟头;3, 蜡烛引燃;4、蚊香引燃;5、电器使用不当;6、用火不慎;7、自燃;8、纵火等。 多发于有吸烟老人的房间或电线老化的用电设备的地方。 (六)烫伤 1、为老年人用热水袋或热宝取暖时,长时间放置于一个部位,使局部慢性受热; 2、为老年人洗浴时水温过热; 3、因老年人活动不便打翻热水或热饭; 4、老年人躺在床上吸烟,引燃被褥等。 多发于因皮肤老化而感觉迟钝的老年人。 (七)噎食 1、身体老化引起的神经反射活动衰退,咀嚼功能不良,消化功能降低,唾液分泌减少,引起吞咽障碍; 2、脑血管病变使老年人吞咽肌群互不协调,造成吞咽动作不协调; 3、进食时情绪激动,引起食管痉挛; 4、进食大块食物未经嚼碎就吞咽; 5、进食过快。 多发于有吞咽功能障碍的老年人。 三、养老机构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 (一)增强法制观念,施行规范管理 养老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养老机构而言,要想规避服务风险,首先必须认真学习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 1、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方而,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颁发的2013年第35号文件)。 2、在养老设施建设方面,可以参照1999年由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民政部共同颁布施行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2011年3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3、在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 (1) 2013年7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四章社会服务”、“第六章宜居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都对养老服务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 (2) 2013年7月1日起国家民政部颁布施行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3) 2013年7月旧起国家民政部颁布施行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4) 2013年5月旧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施行的《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5) 2012年4月旧起国家民政部颁布施行的《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6) 2009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这是一部以国家《宪法》为依据的消防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律。 (二)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养老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加强安全教育和自我防范,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把各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是做好养老机构意外风险防范的重要保证。 1、加强隐患排查,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1)加强老年人个人管理 (2)认真排查老年人居住环境用电安全和火灾隐患 (3)加强对生活用火的管理 (4)认真落实卫生安全措施 (5)认真搞好食品卫生管理 (6)定期对老年人居室进行全而隐患排查和修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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