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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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6]191号 ??【发布日期】2006-05-18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HYPERLINK /public/open.aspx?n_id=12010seq=按群索引 \t _blank 卫生部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监督发[2006]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程序》的实施,我部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附件1)、《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附件2)、《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附件3)、《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附件4)及相关许可申请表(附件5-2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 HYPERLINK javascript:ROF(9893,0)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产品配方及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 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   依据;   (四)企业标准;   (五)经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 检验申请表;   2、 检验受理通知书;   3、 产品说明书;   4、 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 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 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第六条 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第七条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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