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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格式规范及常见公文写作

公文格式规范与常见公文写作 一、公文概述与公文格式规范 党政机关公文种类的区分、用途的确定及格式规范等,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 (一)公文的含义 公文,即公务文书的简称,属应用文。 广义的公文,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处理公务按照一定程序而形成的体式完整的文字材料。 狭义的公文,是指在机关、单位之间,以规范体式运行的文字材料,俗称“红头文件”。 (二)公文的行文方向和原则 1、上行文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 。 有“请示”、“报告”、和“意见”。 2、平行文 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文 。 主要有“函”、 “议案”和“意见”。 3、下行文 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 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批复”和“会议纪要”等。 其中,“意见”、“会议纪要”可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通报”可下行文和平行文。 原则: 1、根据本机关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2、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3、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4、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应分清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5、党政机关的部门一般不得向下级党政机关行文 (三) 公文的种类及用途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4、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5、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6、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 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9、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10、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1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2、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5、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四)、公文的格式规范 1、眉首的规范 (1)、份号 也称编号,置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注。“秘密”以上等级的党政机关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2)、密级和保密期限 分“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标注在份号下方。 (3)、紧急程度 分为“特急”和“加急”。由公文签发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与否。标注在密级下方。 (4)、发文机关标志(或称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套红醒目,位于公文首页正中居上位置(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排布。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5)、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三部分构成,缺一不可。位于发文机关标志与版头中的分割线之间。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6)、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位于发文字号后面,间隔,同一行,直线排开标注。 (7)、分隔线 版头中的分割线,位于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与版心等宽、红色 。 2、主体的规范 (8)、标题 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部分构成,俗称公文标题“三要素”。 不可省略的是文种。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9)、主送机关 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即收受、办理或执行公文的机关。除“决议”、“决定”、“公告”、“通告”及“会议纪要”等,公文应标注主送机关。 标注多个主送机关时,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主送机关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若干个,在公文标题下顶格由左至右标注。 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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