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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经济法课件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概述 二、公司的设立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五、公司资本 六、公司股份 七、公司债券 一、公司概述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的分类 公司法的概念 我国的公司立法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一般规定 公司的概念 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的特征 从前述定义可以看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 (2)法人性 (3)社团性 (4)营利性 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 公司法的概念与我国公司立法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公司的组织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 2005年10月27日,新《公司法》颁布。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一般规定 公司的含义和法律地位 公司的种类 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我国《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二、 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 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公司的创立人及设立的方式 公司的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创办人)依法定程序创办公司并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 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 特许主义 核准主义 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 我国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 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家元首颁发特许状而设立(又称元首特许主义);或者基于立法机关通过特别法案而设立(又称法律特许主义)。 如早期英国的商事公司就是由国王颁布特许令允许设立的。 核准主义 核准设立,是指公司的设立须依照法律,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采用核准主义设立公司,既可避免特许设立的手续繁琐,又能防止公司滥设现象的发生。但采用这一原则设立公司,会妨碍某些急需设立的公司的及时开办,所以,当今许多国家仅对设立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公司采取核准主义原则。 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单纯准则主义,是指公司设立的条件由法律作出规定,凡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必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即可设立公司。 由于当时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过于简单,导致了公司滥设的严重后果,故现代西方公司法采取了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是相对于单纯准则主义而言,现代各国商法倾向于准则主义的严格化。这种严格化主要表现在: 一是通过法律详细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并加重设立人的责任; 二是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对公司设立的外部监督。 我国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 《公司法》第6条(p.100) 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公司法》第23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公司法》第77条) 公司的创立人及设立方式 公司的创立人 公司的创立人的责任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公司的创立人 公司的创立人:自然人、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创立人:股东,50名以下。(无国籍限制) (2)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人: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中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创立人或发起人的责任 (1)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 (4)对已收取的股款的返还责任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采用此方式设立公司。 发起设立程序: 发起人→ →登记申请→ →发起人认缴股份→ →发起人缴清股款→ →验资机构验资→ →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予以登记并发照→ →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股票 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社会、定向)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35%以上。 募集设立程序: 发起人→ →登记申请→ →发起人认购股份(35%)→ →验资机构验资→ →制作招股说明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募股→ →公开募股→ →验资→ →召开创立大会→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予以登记并发照→ →交付股票 公司的设立登记与法律效力 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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