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规第四章 仓储合同法律规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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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仓储合同法律规范 学习目标 引导案例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本案中,仓储保管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盛达公司通知合同终止履行的行为属违约行为,故东方储运公司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仓储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仓储合同以动产为保管对象 (二)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三)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四)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五)仓储合同以仓单为证明,仓单代表仓储货物的物权 第二节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仓储合同中,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保管人的义务有: (一)接受和验收仓储物的义务 (二)填发和交付仓单的义务 (三)对仓储物加以妥善保管的义务。 (四)许可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义务。 (五)危险通知义务。 1.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对保管人捍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2.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如果这种变质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事先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3.《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货物外包装或货物上标明了有效期或者合同上作出申明的,保管人应在临近失效期六十天前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二、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仓储物的义务 (二)支付仓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的义务 (三)承担风险的义务 (四)及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第三节 仓 单 一、仓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 (一)仓单的概念 仓单是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能够证明仓储合同的,表示收到一定仓储物的有价证券。我国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二)仓单的性质 仓单是物权证券,是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三)仓单的法律特征 1.仓单具有要式性 2.仓单具有可转让性 3.仓单具有文义性 4.仓单具有无因性 二、仓单的作用 (一)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证明 (二)仓单是保管人接收货物并将货物保存的证明 三、仓单的记载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四、仓单的效力 (一)仓单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 (二)仓单分割后的效力 至于仓单分割后的效力,可以认为原有的仓单因为已经缴还,不再具有效力。而后出具的多份仓单,应按每份仓单的记载各自具备独立的效力,彼此不发生关系。 (三)仓单的失效 1.仓单因缴还而失效。 2.仓单因被盗、灭失、遗失且经过除权判决而失效。 3.仓单背书的表面不合法使仓单无效。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与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铁路专线经营部合同纠纷案 1993年5月,粮油公司向辽宁轮胎厂购得长征牌汽车轮胎130套,双方约定由辽宁轮胎厂代办托运。同年6月5日,辽宁轮胎厂向铁路朝阳西站办理了托运该130套轮胎至茂名火车站的运输手续,货物保价13.9万元。该厂在货物运单上填写收货人一栏时,将“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简写为“广东茂名粮油物资公司”。6月17日,货物运抵茂名火车站,该站根据与供销专线的约定,将货车调配到供销专线卸车,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当日,供销专线向粮油公司发出领货通知。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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