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2001-200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pdfVIP

《MH2001-200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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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20.50 V 50 M 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 2001- 2004 代替MH2001-1996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Civilaircraftflightincident 2004一05一24发布 2004一07一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 布 MH 2001- 2004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 .卜.…,一 ,,·1 3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2 4 飞行事故征候 ··················,······,···············································3 5 训练飞行事故征候 ·······,,, ···,··4···············,,,11···,,···············4······,44····,,二.5 MH 2001- 2004 门J J法 .曰 ‘~ 月9 吕 本标准代替MH2001-1996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恩祥、王金恒、刘秉谋、王照明、乔以滨。 本标准于 1993年9月首次发布,19%年 12月第一次修订。 MH 2001- 2004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并由中国法人经营,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 空器 ”,也适用于境外注册并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 航空器适航证之前的任何飞行。本标准3.1,4.28,4.29,4.35适用于在航路和航线上飞行并由民航 提供管制指挥服务的军用航空器。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飞行事故征候 flight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可能 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2.2 严里飞行事故征候 seriousflight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2.3 ihl练飞行事故征候 trainingflightincident 培养飞行学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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