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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在我国,一般认为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三种形态。这三种所有权形态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宪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结构形态。对这三种所有权形态的法律保护,在立法上经历了一段过程。《物权法》在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面,更加突出平等性。如,《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从《物权法》的表述方式来看,不再特别强调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趋向对三种所有权形态平等保护,这是《物权法》在财产所有权保护法方面的一大亮点。 一、所有权的一般法律规定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整的物权。我国民事法律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谓占有,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现实的支配权能。如,房屋的产权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居住权;车辆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车辆享有控制权等; 所谓使用,是指权利人依标的物性质或者用途加以利用,发挥其使用价值,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如,权利人购买彩电用于观看,以满足文化生活的需要;权利人利用设备加工产品,以满足生产需要。 所谓收益,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标的物享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能。如,果农对自己果树所结出的果实享有收益权;存款人对存款的利息享有收益权;出租人对租金享有收益权等。 所谓处分,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标的物命运的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最核心的内容,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如,将房屋进行拆除、将设备进行报废等,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它是对标的物进行物理上的处置;如,将自己的房屋、车辆出卖给他人,从而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属于法律上的处分。 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权是一个整体性的权利,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的简单相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构成所有权的完整形态,但并非所有权人必须同时享有四项权能,其中的权能可以让渡给他人行使,或者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屋租赁,出租人就将房屋的占有、使用这两项权能转移给了承租人,出租人只享有收益和处分这两项权能。再如,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企业,对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授权范围内的处分权能。 二、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主要体现标的物的使用价值;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物或者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主要体现物的交换价值。 由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而出的物权,因而可以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称为子权”。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因此又称完全物权”;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仅是对所有权的某一个方面享有权利,因此又称定限物权。”所有权及基于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构成一个完整的物权体系。 三、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物权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文物等动产和不动产;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建筑物、生产设施等动产和不动产;对私人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动产和不动产,均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同时规定:无论是国家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私人的合法财产,一律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物权法》完全体现了对三种财产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最能体现平等保护的条款是《物权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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