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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七国际货运代理纠纷处理及案例
模块七 国际货运代理纠纷 处理与案例 货运事故的概念及种类 (一)货运事故的概念 (二)货运事故的种类 (一)货运事故的概念 货运事故是指在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发生的货物质量变差、数量减少的事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主要指运输中造成的货物失或损坏,即货损货差事故。 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包括不正常运输中所有涉及货物的不正常情况。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指货物运输中涉及货物质量、数量矛盾的情况。 狭义的货物事故是指运输中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 广义的货运事故还可包括运输单证差错、延迟交付货物、海运中的“无单放货”等情况。 (二)货运事故的种类 按照事故的性质划分为货损和货差。 一是,货损。即由于责任人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坏、灭失;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保管不善而引起的货物破损、受潮、变质、污染等。 二是,货差。即由于错转、错交、错装、错卸、漏装以及货运手续办理错误原因而造成的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等单证不符、件数或重量溢短的差错。 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一)托运人的责任 (二)承运人的责任 (三)第三方的责任 (一)托运人的责任 首先,不论是海上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还是公路或者铁路货物运输;也不论是单一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还是货物多式联运的组织方式,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者多是承运经营人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均由承运人自己负责。 (二)承运人的责任 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除由于托运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原则上都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承运人管理货物的时间不仅仅指货物装载在运输工具之上的阶段,也可以包括货物等待装运和等待提货阶段。 (三)第三方的责任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第三方责任人一般是港口装卸企业、陆路及水路运输企业、第三方船舶、车辆以及仓储企业等。在装卸作业过程中会由于装卸工人操作不当或疏忽致使货物损害;水路运输中会由于驳船方面的原因导致货物受损;陆运运输中也会由于交通事故、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发生货物灭失。仓储过程中,不良的保管条件、储存环境会使货物变质、失窃;与其他船舶、车辆的碰撞事故也是导致或货损的现象之一。理货失误等也会造成货差事故的出现。对于这些损失,承运人和托运人如何分担责任,如何向第三方索赔等事务处理,要根据货损、货差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而定。 索赔 货物运输中发生了货损、货差后,受到损害的一方向责任方索赔和责任方处理受损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货运事故处理的主要工作。货主对因货运事故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等责任人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称为索赔。承运人等处理货主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称为理赔。 (一)索赔的原则和一般程序 索赔时,索赔方应坚持实事求是、有根有据、合情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索赔方应该明白货运事故的索赔是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其索赔对象是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各种运输方式进行索赔的程序基本上是相同的,即由索赔方发出索赔通知、提交索赔函,进而解决争议。如果无法解决争议,则可以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1.发出索赔通知 我国《海商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以及相关的提单条款,一般都规定,货损事故发生后,根据运输合同或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应在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雇佣人交付货物当时或规定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通知,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否则承运人可免除责任。 根据规则、法律、国际公约、提单以及航运习惯,一般都把交付货物当时是否提出货损书面通知视为按提单记载事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初步证据。 另外,在某种条件下,索赔人在接受货物时可以不提出货损书面通知。这种情况是,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查或检验的,无需就所查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2.提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 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是索赔人向承运人正式要求赔偿的书面文件,其意味着正式提出索赔要求。因此,如果索赔方仅仅提出货损通知、而没有递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或出具有关的货运单证,则可解释为没有提出正式索赔要求,承运人就不会受理货损、货差的索赔,即承运人不会进行理赔。 3.提出诉讼或仲裁 索赔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协商,或通过非法律机关的第三人的调停予以解决。但是,这种协商、调停工作并不能保证出现可遇见的解决问题的结果。这时,双方最终可能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也就是要进入司法程序,提出诉讼。另外,双方还可以仲裁解决争议。 (二)索赔单证 1.提单正本 2.卸货单证 3.重理单 4.货物残损检验报告 5.商业发票 6.装箱单 7.修理单 8.证明索赔起因和索赔数目的计算依据的有关文件 9.权益转让证书 诉讼 (一)诉讼的基本概念及原则 (二)诉讼的管辖权 (三)诉讼的基本程序 (一)诉讼的基本概念及原则 诉讼是解决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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