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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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 省发改委《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 》皖公管办(2017)7号 评标劳务费由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组成。 评审3小时以内,资深专家500元,非资源专家300元;3小时以上的,每小时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的,每小时增加150元。交通费分属地、非属地。属地100、80、50。非属地执行差旅交通工具补贴标准。 由项目实施主体或者代理机构支付。 . 6、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A.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B.擅离职守 C.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D.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7、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要参考文件 招标法及条例、采购法及条例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9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 . (三)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5人以上单数;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竞争性谈判,3人以上,专家三分之二以上。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4、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书后,委员会解散。 . 专家库建设的国家要求: (一)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 (二)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 (三)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号 . 专家库的组建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4月1日)规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007年1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施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 条例规定,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组建专家库。《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由省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范围拓展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 (四)评标 一是,专家回避与更换专家。如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采购人员回避,如3年内不得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 二是,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适当延长。 . 三是,评标依据,依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四是,否决投标。比如发现围标现象。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反之是有效投标。 五是,澄清与说明。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的。 .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 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代理投标; 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四)招标程序 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 3、现场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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