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考本科食品法律法规及标准整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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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本科食品法律法规及标准整理

PAGE PAGE 8 食品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法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律指法的渊源的一种形式,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规是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是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公布的是地方性法规。 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和义务、国家强制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是的社会规范 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国家的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是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有其确定的体制和表现形式 法律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布的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 狭义的立法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驶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 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立法权外,还根据“一国两制”和香港、澳门“高度自治”的方针,确认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为该地区的立法机关,行驶立法权。 立法的过程: 立法的准备阶段 立法的确立阶段 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审议 法律议案的表决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的公布 立法的完善阶段 1.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它是法的基本单位。 2. 法律体系也称为“法的体系”,简单的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2强制性最严厉。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3.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的法律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准则。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其他附属的宪法性文件。 法律: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立法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条约 食品法律法规 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是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这也是它与其它法律法规的重要区别所在。 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空间效力:领空、领土、领海以及延伸意义的国土(即驻外使馆)。 时间效力:食品法律法规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对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对人的效力:1、属地原则:以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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