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化验室技术规范介绍.docVIP

城镇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化验室技术规范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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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化验室技术规范介绍 来源:天津市供水管理处 作者:陈军 发布于:2014/10/10 9:16:46 点击量:479次 摘要:本文重点介绍了城镇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化验室技术规范的编制背景和主要内容,对于加强化验室建设,规范化验室管理,促进化验室水质检测和管理水平提高,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及污水回收处理水质达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供水水质和环境保护日益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发布实施,对城镇供水水质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为贯彻执行标准,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不断应用新工艺、新技术,以确保自来水水质和污水回收处理水质达标,而水厂化验室在水处理过程中担负着指导生产运行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对自来水厂与污水处理厂化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尚未有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或规范,大量供水水厂和污水厂化验室在建设管理、设施配置、检测水平等方面存在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落实相关标准,加强化验室建设,规范化验室管理,促进化验室水质检测和管理水平提高,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及污水回收处理水质达标,制定城镇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化验室技术规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标准编制背景 原国家建设部于1989年和1991年分别颁布实施了《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41-91)及《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31-89)。两个标准均对给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化验室的建设提出要求,但技术要求比较简单,且年代久远,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2007年,国家标准司对其复审的时候,专家一致建议废除这两个标准,重新制定相关标准,以加强城镇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建设和管理,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及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 三、标准编制的框架及适用范围: 该标准共分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化验室分级和定级、设计与布局、化验室管理等六章。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以上的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污水处理厂化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其中管道直饮水、海水淡化、再生水厂的化验室建设与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标准提出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镇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均应建设水厂化验室,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重复建设,本规范提出化验室应分级建设,水厂化验室根据检测项目和检测能力不同分为Ⅰ级化验室、Ⅱ级化验室、Ⅲ级化验室。水厂化验室的定级应综合考虑水厂规模、水质特征和检测资源的共享条件,化验室应配备与其等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城镇供水厂化验室检测项目要求。城镇供水厂化验室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1~5750.13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原水、工艺水、出厂水、水质进行检测,同时也要对净水材料、净水药剂等进行检测。 1、Ⅰ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能检测有关水质标准的全部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 Ⅱ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能检测有关水质标准的常规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表1、表2规定的29个检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规定的30个检测项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表1、表2规定的42个检测项目; 3、Ⅲ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能检测有关水质标准的日检项目,包括《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中规定的日检9个检测项目。其中Ⅱ级化验室地表水30个检测项目的确定依据是考虑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表1、表2的42项的基础上不增加检测能力。另外各地水厂化验室可根据当地水质、工艺情况增加相应检测能力。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化验室检测项目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221 、《城镇排水设施气体的检测方法》CJ/T307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进厂水和出厂水水质、污泥和气体等进行检测。 1、Ⅰ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按照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表3和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1、表7.2.1-2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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