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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唐朝法律制度

第二章 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 一、唐初君臣的儒家政论(了解) 1、封建公天下,郡县家天下 2、君臣关系 二、法制指导思想(已讲) 三、立法概况(已讲)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和《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4、《唐六典》 第一节 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 四、《唐律疏议》的结构和特点 (一)结构 1、《名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是关于罪名、刑名和定罪量刑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唐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 2、《卫禁》:惩治违反宫廷警卫、关津要塞和边防保卫等犯罪的法律规定,以保护皇帝安全和国家主权为主要内容。 3、《职制》,关于惩治官员设置、选任、官员失职、渎职和贪赃枉法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 4、《户婚》:关于惩治户籍、田土、赋役、婚姻家庭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5、《厩库》:关于惩治饲养、使用公私牛马、仓库管理、官物出纳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6、《擅兴》:惩治擅权和兴兵、建造犯罪的法律。 7、《贼盗》:贼,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和恶性杀人、害人的行为;盗之强盗、窃盗、监守自盗等非法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第一节 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 8、《斗讼》:惩治斗殴、杀伤和违反诉讼原则及程序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9、《诈伪》,惩治欺诈、假冒和伪造、伪证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10、《杂律》:不能纳入上述各篇、又不能单独成篇的犯罪。 11、《捕亡》,关于追捕逃犯、逃兵、逃亡奴婢以及惩治逃亡人犯、追捕官吏的失职与泄密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12、《断狱》:惩治各种违法审判、违反监狱管理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 (二)特点 1、礼法合一:即法律的儒家化。 (1)唐律以儒家之礼为立法的精神和依据, 德本刑用,“三纲”则具化为“十恶”: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2) 定罪量刑的制度和原则都源于礼。 (3) 根据儒家经典中的礼义注释法律。 2、用刑持平 3、立法技术高超。篇与篇之间、条与条之间,既有序又严谨,克服里此前的混杂无序状态。同时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 五、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律是主要法律形式,令、格、式是律的重要补充。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了解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皇帝下属的三省六部制 (1)三省与“宰相集体负责制”。 A 对皇帝的宰相集体负责制 B 三省权限划分 各自职责; 下级机构——皇帝中的三省 皇 帝——下级机构中的三省 (2)六部各自职责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1)州:长官为刺史。 (2)县:长官为县令。 (3)乡、里、村。 (二)官吏管理制度 1、选任 (1)科举考试和任用 A 科举考试的作用 B 吏部继续任用时的考察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2)科举分贡举和制举(教材P149) 2、考核和奖惩 官吏的考核统一由吏部考功司负责。时间分为岁课与定课。 3、致仕 官吏退休,称为致仕,唐朝规定的退休年龄为70岁,但可以继任和早退,根据身体情况决定。 二、刑事法律规范 (一)主要罪名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1、十恶(考试内容): 2、其他危害国家皇权的犯罪(了解内容) 3、六杀(考试内容):源于晋朝张斐对杀人罪的解释。 (1)谋杀:预谋杀人 ,其中,“二人对议谓之谋” (张斐《律表》)。 A 预谋杀人分为: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虽有预谋但未实施者(类似于今天的预备犯),处以徒刑; 未杀但伤者(类似于今天的犯罪未遂之一种情形),处以绞刑; 已杀者,处以斩刑。 B 谋杀行为的从重处罚 如果谋杀的对象是官员,或卑幼谋杀尊长、以贱谋杀贵者,则属于“十恶”之罪。 (2)故杀: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行为。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3)斗杀:斗殴中愤怒杀人。 A 斗杀与故杀的关系: (1)斗杀的主要特征是:“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 (2)下列情形属于故杀: A 双方斗殴结束后, B 一方去而复来杀死另一方的行为;因斗而用兵刃杀者。 C 白昼抢夺,其人不敢与争而杀之,曰故;与争而杀之,曰斗。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B 关于斗杀与故杀的判词观点 【案情】姚文秀与姚王氏系夫妻,姚文秀将姚王氏击打,入夜时其妻身亡。验伤时,姚文秀身上无伤,姚王氏遍身是伤。经查,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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