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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及法规第九章

第9章 旅旅游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市场竞争法律制度 9.1 旅游价格管理法律制度 9.2 9.1.1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 (一)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二)旅游行政法规   针对旅游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利益。 9.1.2 旅游不正当竞争的表现 (一)限制竞争行为 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2.政府机关的限制竞争行为 3.销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二)欺骗性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5.在商品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三)商业贿赂行为   (1)折扣和佣金并不是绝对禁止的,但是如果给予或接受折扣、佣金等,双方都应当如实报账。   (2)无论是暗中给予回扣、佣金,还是暗中接受回扣、佣金,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3)这里调整的是市场交易中的经营者的关系。 (四)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在宣传活动中,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引起或者足以引起其交易相对人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包括允许他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六)低价倾销行为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了列举,将其列入法律所禁止的范围。 (八)诋毁他人商誉行为   1.行为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行为手段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3.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   4.侵害的客体一般是特定主体的商誉 9.1.3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但注意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部门不同。 (二)法律责任的确定   经营者违反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1 旅游价格与经营者价格行为 (一)价格与价格法 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受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如果价格过度地偏离价值,便会出现通货膨胀或市场疲软。政府则可以通过政策和法律进行市场宏观调控,使价格趋于合理和稳定。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指与价格的制订、运行和调控、监督检查有关的各种关系。 (二)旅游价格的概念与特点   1.旅游价格的概念   旅游价格,是指为旅行者提供的饮食、住宿、交通、参观游览、探险考察、度假疗养、文化娱乐、旅游工艺品、纪念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2.旅游价格的特点   (1)相关性强。   (2)时间波动大。   (3)需求弹性大。 (三)我国旅游价格中存在的问题 1.旅游收费与服务严重不符 2.价格欺诈 3.低价倾销行为    (四)旅游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1.旅游经营者定价原则 (1)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遵循市场规律,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的原则。 2.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制订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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