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资料守则引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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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守則 引言 機場管理局(「機管局」)負責提供、營運、發展及維持位於赤鱲角的 香港國際機場,並明白巿民須要充分認識機管局及其所提供的服務 。 本守則界定機管局向市民提供資料的範疇,列出按慣例或因應要求而提 供資料的方式,並訂明盡快發放資料的程序。 本守則授權及規定機管局員工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須按慣例或因應要 求提供資料。這些理由載列於第 2 部。機管局若拒絕任何索取資料的 要求,通常會提述這些理由。 任何索取資料的要求均會被盡快及妥善地處理。如有需要,機管局有關 人員亦會聯絡要求索取資料人士以協助他們闡明其要求。有關的程序會 盡量精簡。 本守則亦載列有關覆檢或投訴的程序,以便市民在認為守則的規定未獲 適當執行時有所遵循。 第 1 部 提供資料 按慣例公布或供查閱的資料 1.1 機管局在辦事處及∕或網頁提供以下資料以供查閱: (a) 組織架構及業務詳情; (b) 刊物,包括年報及新聞稿; (c) 索查資料的程序及收費。 1 應要求提供的資料 1.2 機管局亦會應要求提供有關其業務及職責範圍以內之其他事宜的 額外資料。不過,若要求提供的資料屬第 2 部所載列的範疇,則 可予以拒絕。 法定責任及限制 1.3 本守則屬行政性質,對市民查閱資料的既有法定權利並無影響。 同樣,亦不影響有關公開資料的既有法定限制,不論這些限制是 法定禁令或任何根據普通法或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所產生的責 任。 程序 公開資料主任 1.4 機管局指派一名人員擔任公開資料主任,負責促進和監督本守則 的執行。 索取資料的要求 1.5 索取資料的要求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 。 1.6 如索取的資料可以即時和簡單地回應 ,例如口頭作答、提供單張 或標準表格,則通常以口頭方式提出要求便可。不過,在有需要 或適當的情況下,機管局可要求市民以書面確認他們的口頭要求 。 1.7 市民可以用書函或機管局訂明的申請表格提出書面要求,並應寄 交機管局的公開資料主任。 回應索取資料的要求 1.8 機管局會盡快回應索取資料的要求。 1.9 倘若口頭答覆或提供標準單張、表格等方式均不能充分滿足要求 (不論是以書面或口頭提出),則可透過下列方式提供資料: 2 (a) 提供有關紀錄或其部分的副本; (b) 提供有關紀錄或其部分的抄本; (c) 給予合理機會查閱、聆聽或察看有關紀錄或其部分;或 (d) 提供有關紀錄或其部分的摘要。 資料會盡量以原來的形式提供。紀錄內若有資料不可以披露,其 餘部分通常仍可公開。 1.10 本守則不會強制機管局: (a) 提供不管有的資料; (b) 編製從未存在的紀錄; (c) 應要求提供已公布的資料 (不論是免費提供或付費後才提 供);或 (d) 提供可透過現有收費服務獲得的資料 。 在這些情況下,機管局會盡量向申請人指出適當的資料來源。 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間 1.11 在可能範圍內,機管局會在收到書面要求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提 供資料。如情況不許可,則會在收到要求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給 予申請人初步答覆,而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間會是收到要求起計的 21 個工作日 。 1.12 如申請人的要求遭拒,機管局會在上述第 1.1 1 段所載的時間範 圍內通知申請人。 1.13 機管局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超過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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