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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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必然导致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水平与日俱增。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实质是国内法在国际交往关系中占居何种地位以及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明确国际法和国内法两者的关系,在保护人权,促进中国对外交往,进一步加快中国经济发展步伐,促使中国经济融于世界,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基于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理论。其中,一元论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而二元论似乎是现代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谁优先的问题,进而又有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两种学说。 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法律规范被分为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于上级规范,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法律规范,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这种学说强调国际法的效力,保证国际法具有无条件的优先地位,但却否定了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否定国内法的效力。另外,这种学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以个人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这就完全否定了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的基本属性,根本改变了国际法的性质和方向。 国内法优先说理论产生于德国。它主张,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它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国内法优先说实质上是强权政治在法律上的表现,通过把国家意志绝对化来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以达到把一个国家的意志强加于国际社会,实现统治世界的目的。国内法优先说在理论上是否定和取消国际法的,在实践中是不利于甚至是破坏国际法律秩序的,因而在国际上少有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逐渐衰落。 (二)二元论。二元论的观点被称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或“对立说”,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二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等或对立的关系,它们各自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国际法不能适用于国内法,若要使国际法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二元论比较正确地分析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特点,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主权意志的表现,两者分属于独立平等的法律体系,这是对国际法理论的一个发展。但二元论只是论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形式上的对立,没有看到或忽视了它们在实质上的联系。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和联系 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内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为实现阶级统治服务的工具。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彼此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应该辨证地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根据不同。从法律的效力根据上看,国际法与国内法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在国际法学的历史发展上,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有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人类良知”、“人类理性”,国际法的基础是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实在法学派,将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归结为各个国家的意志或各国的“共同意志”;新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新实在法学派,这一学派中比较有影响的是权力政治学说和政策定向学说。我认为,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拘束的效力,而同时国家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因此,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就应该是国家本身,即国家意志。国内法的效力根据,在历史上有不同的主张。有认为法是自然形成的;也有认为法是根据“神的旨意”产生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所以说,国内法的效力根据,就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意志或超阶级的“共同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协商一致的意志。 二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制定方式不同。国际法的制定者就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本身,法律的制定者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国内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如西方国家的议会或国会,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国内法的制定,无须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协商,更无必要征求法律关系主体的意见或取得其同意。 三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所具有的特殊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国家外还有一些国际组织等。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构成国内法的主体。 四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源不同。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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