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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连续超过 60 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
(三)保险标的属于违章建筑、危险建筑。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除第三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由于地震、海啸引起的崖崩、泥石流、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八)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九)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
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
锈蚀、渗漏、烘焙;
(十)擅自改变保险标的结构。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家庭财产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连续超过 60 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二)保险标的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除投保人选择投保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由于地震、海啸引起的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八)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九)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
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
渗漏、烘焙;
(十)擅自改变保险标的结构;
(十一)管道试水、试压;
(十二)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十三)家用电器使用不当、超电压、超负荷、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
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
(十四)装饰、装修、安装、搭建或维修施工。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违章建筑或被政府部门征用、占用的建筑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四)木质结构房屋、简易屋棚、禽畜棚、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发生的
任何损失;
(五)放置于露天、未封闭阳台、室外公共走廊、庭院内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
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
(六)保险标的在保险单中载明地点以外发生的任何损失;
(七)间接损失;
(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人身意外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
娩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
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
辐射;
(十一)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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