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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服务
编号:2601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5月
实施日期:2017年5月
发布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项目名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子项名称:
1.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认定(26010.1)
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26010.2)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10
本指南适用于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由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详见《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详见:/zcfg/)
四、受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检验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学历、检验经历、技术职称、专业培训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3.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验工作的要求;
4.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知识和技能。
(二)检测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学历、检测经历、专业培训经历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3.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测工作的要求,至少单眼或者双眼的裸眼或者矫正视力不低于《标准对数视力表》(GB 11533—2011)的4.5级,颜色视觉能辨别和区分所涉及的无损检测方法规定的颜色之间的对比;
4.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知识和技能。
(三)许可条件:
1.具备相关报考条件。
2.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
(详见:/zcfg/)
八、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扫描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表》
扫描件
1
电子
网上申请
2
身份证明
扫描件
1
电子
网上申请
3
学历证明
扫描件
1
电子
网上申请
4
检测资历证明
扫描件
1
电子
网上申请
5
视力证明
扫描件
1
电子
网上申请
报考项目规定的视力证明
6
专业培训经历证明
扫描件
1
电子
网上申请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及咨询电话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部门名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6号D座一层
邮编:100013
联系电话:01059068678
传 真:010邮 编:100013
乘车路线:地铁5号线和平西桥A口西行
2.网上接收:74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三、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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