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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综合维修 (一)桥隧建筑物综合维修应全面推行预防修,按照年度维修计划分月组织实施。 (二)按照不同设备类型确定桥隧建筑物综合维修周期;钢梁桥(含混合桥钢梁﹑钢拱)3年,混凝土桥及救援疏散通道5年。 * (三)综合维修工作范围 1. 钢结构局部维修性涂装﹑死角防锈﹑更换失效螺栓 2. 混凝土梁裂缝﹑露筋修补﹑防水层局部修理﹑桥梁防排水设施局部整修,端伸缩装置整修 3 .支座整治空吊翻浆,处理折断锚栓,整修防尘装置,钢质部分涂装,整修墩顶排水坡等 4. 墩台裂缝缺损修补,顶面排水处理,基础防护整修等 5. 桥面及作业通道栏杆的局部更换 * 6. 桥梁防护设备及河调建筑物整修 7. 各种防护设备的砌体勾缝修补 8. 防护墙,作业通道,救援疏散通道,安全检查设备,抗震设施,空心墩检查梯等的局部整修 9. 各种桥隧涵标志的增设,修理和更换 10. 小桥上下游各30m河道范围内的淤积清理;泥石流沟淤积物清理,拦导设施整修 11. 桥涵限高防护架﹑桥墩防撞护栏的整治修补 * 12.涵洞裂缝缺损修补,接缝渗漏处理、小量喷浆和压浆 13.涵洞排水设备的修理和部分增设 14。涵洞淤积清理疏通,进出口铺砌整修等 15.隧道排水沟清理 16.隧道洞口边、仰坡危石处理,防护设施局部整修 17.隧道通风设施整修 * (四)综合维修计划编制与实施 1. 桥隧综合维修年度计划,有设备管理单位编制《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综合维修年度计划表》(高桥—11),经铁路局批准后实施。 2. 桥隧设备的月度综合维修计划,按照设备管理单位下达的任务,根据综合维修的要求,以工作量调查结果为依据编制《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综合维修月计划及完成表》(高桥—12),经批准后执行。 * 3. 承担综合维修的单位,按照批准后的综合维修计划,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并根据计划进度的要求,编制综合维修日计划,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综合维修保养日计划及完成表》(高桥—9),并组织实施。 (五)综合维修作业应严格按照作业标准进行,实行质量控制,保证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 (六)综合维修作业质量验收 1. 桥隧综合维修作业质量的验收,要严格执行逐级验收制,分级把关,异体监督,控制综合维修质量。 2. 作业过程中,每天应在作业中及收工前进行质量检查,不符合的及时返修并填写施工记录。 3. 每座设备综合维修作业全部完工后,应按《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作业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评定。 * 4. 每次维修验收时,应根据验收记录在《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综合维修验收证》(高桥—13)内填写验收质量评定结果。 5. 综合维修作业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全部一次验收合格者,即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 第八章 大修管理 桥隧大修按照设备状态劣化等级﹑工程性质﹑复杂程度和工程量大小,可分为周期大修(整孔钢梁重新涂装或罩涂面漆等)﹑重点大修(墩台大修,支座更换,基础加固,钢梁加固等)和一般大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应修建或加固的情况: (1)水流威胁桥台、桥头路基及淘刷桥头路基的堤脚。 (2)河道变迁,流向不顺,造成集中冲刷,影响局部墩台的稳定。 (3)防护设备或调节河流建筑物位置不当,数量不够,强度不够,可能造成冲毁或损坏。 * 第四章 检查维修组织 (一)基本要求 1.设置路桥检查车间,负责路桥设备的日常管理,检查车间归属所在工务段管理,在路桥检查车间下设路桥检查工区,未设路桥检查车间的,必须设置路桥检查工区。跨越大江大河的大型钢梁桥,应专门设置钢梁﹑机修工区。 2.路桥检查车间的管辖营业长度宜在300km左右,且不超过400km;路桥检查工区管辖营业长度100km左右;山区路段宜适当缩小管辖长度。 3.桥梁设备维修实行委托方式,委托铁路局组织实施。维修技术特别复杂,难度大且铁路局专业维修单位不能胜任的,经充分论证,按规定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司实施。 * 4.路桥检查工区负责桥梁设备﹑附属及安全检查设施的日常检查﹑观测及适量的保养工作。 5.车间﹑工区按照专业化管理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动力机械﹑专用检测设备及作业机具﹑高空检查平台等,其机具配备标准按《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保养主要机具配备表》办理。 * (二)检查 1.检查制度 (1)检查制度包括:周期性检查﹑临时检查﹑水文观测﹑专项检查﹑检定试验等,各项检查必须建立相应责任制度,保证各项检查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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