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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北京区域科目学习参考资料
前言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
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交
通运输部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 2016年 11月 1
日起实施,同期,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自2016年10月1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出
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交办运[2016]135号),全国
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编者
2016年 12月
1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北京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区域规范要求,结合北京区域服
务特征制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北京区域科目考试大纲》。为组织
实施好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满足广大驾驶员备考需求,我们
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北京区域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写
了本学习参考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政策法规、新能源汽车与
卫星定位系统、北京城市交通地理、实用英语听力、专业知识应用能力等。
本学习参考资料适用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北京区域科目拟从事
巡游或网约的驾驶员学习参考。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不足之处,敬请谅解。
目 录
第一章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节《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第二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相关内容
第三节《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与卫星定位系统
第一节新能源汽车
第二节卫星定位系统
第三章北京城市交通地理
第一节北京城市道路的结构特征
第二节主要大街和环路两侧及附近街道上的单位的位置
第三节轨道交通、客运场站
第四节主要旅游景点、商务街区
第四章实用英语听力
第五章专业知识应用能力
第一节营运服务规范
第二节文明服务用语
2
第一章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节《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提
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
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制定。
一、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二)安全行车,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三)携带并按照规定放置、张贴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
(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不得乱停车;
(五)按规定使用标志灯,车内无乘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因故暂时
不能营运时,应当显示停运标志;
(六)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
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
(八)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禁止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
器上弄虚作假;
(九)收款后应当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
证,不得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假;
(十)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
(十一)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
(十二)保持车辆整洁,牌证齐全、清晰,不得挪用车辆牌证或者对车辆牌
证弄虚作假;
(十三)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无专用收费凭证、标志灯发生
故障、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上述情况在载客过程中发
生时,应当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解决;
(十四)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或者到
就近的公安机关、营业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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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服从调度员
的调派,不得欺行霸市或者私自揽客;
(十六)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不得私自隐匿;
(十七)不得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或者驾驶非本单位的出租汽车营运;
(十八)不得利用车辆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
向公安机关或者本单位报告;
(十九)禁止运载违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二十)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对出租汽车营运车辆的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身装饰和使用年限;
(三)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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