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自主选聘与管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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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自主选聘与管理

化学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自主选聘与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化学化工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发展的要求,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聘条件 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 (二)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纪守法,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学风优良,治学严谨,善于协作,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无学术不端行为。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创新性科研成果。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有重要价值的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可供培养博士研究生。 (五)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作为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六)有协助其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 (七)学术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1.近五年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领域发表被SCI/EI(须为EI国际期刊,下同)收录的论文6篇以上(含6篇,且二区文章至少4篇),其中任高职以来发表SCI论文影响因子4.0以上3篇;或SCI一区论文3篇。 (2)出版学术著作1部,同时发表SCI/EI论文至少4篇且SCI一、二区论文至少2篇。 2.近五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到账纵向科研经费累计75万元以上;或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且到账总科研经费累计150万元以上。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在满足教授(或相当于教授)基本条件(一)—(六)的同时,科研成果必须满足第(七)项第(1)条,并主持在研的国家级面上项目。 第三条 药物化学生物学和放射化学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按照学校文件执行。 第四条 选聘程序 (一)拟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填写《兰州大学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提交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等有关材料,由学院进行审核并组织学术答辩。 (二)学院审查后聘请3位外单位同行专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评议。 (三)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通讯评议结果,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表决通过者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通报,经校内公示并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者,正式聘任其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中有直系亲属进行申请者,评议时应予以回避。 第五条 管理与考核 (一)健全组织机构。学院成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督导委员会,建立相应的监管和退出机制,加强导师和学生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提高导师指导水平,各学科方向(二级学科)需制定针对本学科方向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具体监管办法,有效保证学院的博士生导师指导水平和博士生培养质量。 (二)加强上岗审核。学院将每年进行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审查,对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未达到要求的导师不列入当年招生简章。其中,科研成果要求为,近三年累积科研成果应达到评聘博导时的成果;科研经费要求为,有在研国家基金项目或近三年进帐总经费45万元或当年度进帐15万元经费。 (三)狠抓质量监督。学院对人才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视情况分别采取质量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措施。对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1篇论文有一份评审意见为不合格的导师下年度扣减其招生名额,1篇论文有两份评审意见为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四)强化学术规范。学院对违纪违法、违反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给予暂停招生或解聘的处分,并及时送达本人,其指导的研究生必须转给其他导师。对出现学术道德和学风问题的学生,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并责成导师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 第六条 本办法中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及到账经费的第一署名、依托单位要求为兰州大学。学术论文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其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一通讯或第二作者;学术著作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获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按2篇SCI收录的论文计算。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兰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之修订、解释权归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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