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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安全基本知识
一、安全基础理论知识
1、人本原理:
在生产生活中必须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人本原理。
2.五同时
“五同时”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三不伤害原则:
三不伤害就是指在生产工作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 三同时”的原则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 预防原理
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这就是预防原理。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或设施损坏和环境破坏的场合,事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注]: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地点发生重合,使能量逆流于人体,造成事故的发生。我们控制事故的发生也就是从人和物两个方向入手,通过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人为错误。包括引起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动作;也包括应该按照安全规程去做,而没有去做的行为。不安全行为反映了事故发生的人的方面原因。
不安全行为分下列几类: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设备;4、手代替工具操作;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等)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等);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不安全装束(如在有旋转零件部位的设备旁穿肥大服装等);13.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处理错误。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不安全状态反映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方面的原因。包括物、作业环境潜在的危险。不安全状态分下列几类: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有缺陷(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面罩、安全带、安全鞋等);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厂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标准五大类。下面对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做简要的介绍:
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①摘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注]:“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②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a.十项权利:
①合同权:“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②知情权:“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④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⑤培训权:“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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