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海洋能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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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海洋能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PAGE 附件: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海洋能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重点项目课题申请指南 第一章 申请须知 一、项目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可再生能源低成本规模化开发利用”优先主题,经过专家咨询与论证,科技部决定启动“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海洋能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重点项目。项目针对我国边远海岛电力短缺的现状,重点研究我国海洋能开发利用的关键技术,建立相关规程和检测方法,攻克我国波浪能、潮流能、温差能开发利用的关键技术,开展现场示范试验,提高我国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的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产业化发展奠定基础。 二、申请内容 本项目设6个课题,分别是: 100 kW漂浮式波浪能电站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100 kW摆式波浪能电站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20 kW海流能装置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150kW潮流能电站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15 kW温差能发电装置研究及试验 海洋能发电系统综合测试技术研究 三、实施期限 本项目实施年限为3年,从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 四、项目经费 项目国拨经费拟安排3200万元,各课题自筹经费与国拨经费比例不低于1:1。 五、申请管理 1.本项目由国家海洋局具体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委托”的原则,选择承担单位。 六、申请资格 (一)申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2、鼓励申报单位与国内科研、业务、教育部门优势研究力量或相关企业联合,组织一支产学研一体化的研究队伍。每个课题的联合申请方原则上不超过5个法人单位。 3、课题申报必须以某一课题整体研究内容为申请单元。联合申请各方须签订共同申请协议,明确规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课题牵头申请单位对联合申请各方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 4、申报单位经费须专款专用,设立单独账簿,独立核算,并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保障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 5、成果查新证明须由有资质的国家或部省级查新单位出具。 (二)申请负责人的条件和要求 1、课题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有固定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年龄不超过60周岁(按照签订课题任务书时计算),无不良科研行为。课题负责人用于本课题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50%,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2、所有课题申请人均不得参与两项以上本项目课题的申报,且只能主持申报一项本项目课题。课题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中的任意一方)和主要申报人,对同一个课题不得进行重复或交叉申报。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等)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主要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3、政府机构公务员不得参加课题申请。 经形式审查,申请单位或申请负责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书视为无效申请。 七、申请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申请文件编写:用中文编写,要求语言精炼,数据真实、可靠。 2、文件规格:一律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并装订成册,申请文件一式20份,正本1份,副本19份,同时附电子版。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申请书按统一格式编写。 3、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全部申请文件须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申请课题、申请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及注明“不准提前启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4、相关附件材料包括: (1)申请函; (2)申请单位〔人〕资格审查文件; (3)申请单位承诺函; (4)申请单位资信证明; (5)申请单位自筹资金保证书; (6)联合申请合作协议; (7)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8)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9)成果查新证明(必须由有资质的国家或部省级查新单位出具) (10)申请材料一览表。 5、申报工作自本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单位须根据《课题申请指南》要求进行申报。《课题申报指南》、《课题申报书》及相关的附件可从科技部网站(HYPERLINK /)、国家海洋局()网站上下载。 6、只接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由申请单位面交或邮寄的申请文件(邮寄以寄达时间为准)。申请文件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遗失或损坏责任自负。 申请文件受理的截止日期:2008年6月10日下午17:00时整。 寄送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国家海洋局科技司,邮编:100860 7、联系人和电话: 国家海洋局科技司 冯磊;电话: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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