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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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3日,河南荥阳市一辆吊车的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49万多元,一举打破了半个多月前一辆车40万元的滞纳金纪录。对此,车主感到非常不解,把车卖了也不够数,干脆放弃纠错机会而听天由命。理财专家称滞纳金年利率是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507倍。而交通部门则称,滞纳金按照每日1%计算,是有法可依的。 天价滞纳金呼唤立法规范 其实,养路费天价滞纳金的形成,不仅在于它的高利率,还在于它“驴打滚”式的特殊计算方法。据专业人士透露,欠养路费半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一倍;欠一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两倍;欠两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3.8倍。“交通规费的算法很麻烦,反正欠的时间越长,滞纳金就会越多,其增长速度也越快,会对车主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有车主称如此收取养路费滞纳金简直就是倚仗法律“抢劫”。 天价滞纳金呼唤立法规范 据以产生“天价滞纳金”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也是目前公路管理部门对部分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依据。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30%至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至100%的罚款。”据此,似乎不能说公路管理部门决定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罚款和相应天价滞纳金没有依据。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公路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合法的。 天价滞纳金呼唤立法规范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总则明确,该规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制定该规定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 天价滞纳金呼唤立法规范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乃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位法。但是,对于欠缴养路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只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由公路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并无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因此,《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应属无效规定。仅此,就可以说公路管理部门对车主加收天价滞纳金不合法。 天价滞纳金呼唤立法规范 区政府认为根据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不是行政立法文件,因为江宁区没有地方行政规章的制定权,这只是一个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其依据是1996年3月《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然而该办法已于2000年3月废止),应补偿130万,而原告杨春庭认为根据现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根据2000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应得到补偿是400多万。 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 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诉,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可由中级法院审理的规定,才选择了向南京市中级法院起诉江宁区政府。但遗憾的是,此案最后还是移交给江宁区法院一审。江宁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政府发布的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差遣管理办法》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但法院同时向江宁区政府提出了司法建议。 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 上海的桂亚宁丈夫陈苏阳罹难,其丈夫生前任上海复旦复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桂亚宁决定状告中国民航总局,因为她无法接受以21万元作为对丈夫生命的“廉价补偿”,以及东方航空公司在通知她接受赔款时的“傲慢”态度。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理由为民航总局行政立法不作为。据悉,这是中国民航空难史上遇难者家属首次打官司追究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中国民航第一案 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东航所属CRJ200型客机刚起飞不到1分钟,就坠入距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包头空难后6天,11月27日,东航即单方面制定了每位罹难乘客21万元的赔付方案。依据是,1993年国务院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素,东航在此基础上追加7万元,加上行李损失、丧葬费、家属抚慰金等,共计21万元。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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