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高等学校管理中法律问题.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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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等教育法规 主讲 杨挺 第三讲 高等学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高等学校的规章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 学校规章制度 (一)含义 学校规章制度是由学校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并颁布,以规范性条文形式所表现的对学校内部成员或内部事务予以规范的规则的总称。 1.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学校; 2.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是针对内部成员或内部事务; 3.学校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正式文件来体现 4.教育行政部门(或法院)有权审查学校规章制度; (二)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指规则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 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 2.内容不合法:第一,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对法律规定做扩大性解释;第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损害学生的基本人权。 3.程序不合法:第一,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 (三)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 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学校规则适应成员的合理性需求并能获得基本的认同感。 教师资格制度 (一)教师资格的种类 《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法》第十条) 1.身份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份证); 2.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学历条件: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教学教学能力条件: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三)教师资格的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 《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聘任制度 (一)聘任制的性质、特征和形式 性质:民事契约关系 特征:平等、自愿; 书面契约、聘期; 权利、义务、责任对等。 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二)聘任制在实践中的几个法律规定 1.合同种类 2.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3.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 4.违约责任 (三)聘任制在理论上的几个法律问题 (1)合同性质问题(包括法律适用问题) (2)聘任主体问题(教师、教师工会、学校、教育行政机关) (3)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和约定性问题(格式与非格式) (4)规章制度与合同条款冲突问题 学生处分法律问题 (一)学生处分的合法性 1.制度合法性 实体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制定民主、公布生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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