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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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1月17日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学习要点 一、培训对象: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指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未设安全机构的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4、其他从业人员: 指上述三种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1、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 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 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 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③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④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 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①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的内容: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等。(高危行业应增加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的内容: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③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的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培训时间: 注:高危行业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下同) 四、培训要求: 1、高危行业: ①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安监、煤监部门统一制定。 ③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2、调岗、离岗人员: 在本单位调岗或离岗一年以上的人员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3、实施“四新”时: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 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 1、国家安监、煤监部门: 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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