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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受理流程及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4.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
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
6.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5]63号);
;7.《质监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统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要求并组织实施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15〕438号);
8、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
9、《食品检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从2015年12月10日起,除省直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外,由委托试点市局(泰安、聊城、德州、滨州和威海)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机动车资格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变更、注销事权的相关工作。现场评审由省、市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
;五、许可条件
1.法律地位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注: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规定。;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7.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须知1至6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注: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需通过省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同时到政务大厅窗口(省或市质监局)提交纸制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资质认定部门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评审。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4.审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5.查询。申请人可登录省局网站()实时查询办理状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受理流程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后材料流转;八、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2号)
本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收费。
材料受理后申请人须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受理通知书。
;;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
资质认定证书与其附表共同构成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认定;
附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经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第二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能力范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受理要求;5.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6.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7. 从事特殊领域(例如:动物试验、司法鉴定等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8.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封面:
a、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指定的名称。
b、主管部门名称:是指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名称。(有主管部门的机构必须经其主管部门或其母体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盖章;无主管部门的独立法人此处不填写。)
c、申请日期:距实际申请日期不超过5天。;1、概况:
1.1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与封面的名称相同。
地址:与法律地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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