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镇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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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范例参考 WORD格式整理 新发镇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管理方法,促进全行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提高反洗钱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江西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反洗钱内部审计,是指本行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全行的反洗钱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岗位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的专门、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新发镇农商银行稽核监察部为我行反洗钱内部审计部门。 第四条 新发镇农商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风险为本”的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坚持机构或业务上的独立性,由稽核监察部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与反洗钱部门开展的反洗钱检查相互独立;客观性原则是指应以事实为基础,以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过程与结果;风险为本原则是指应以风险为导向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将重要风险环节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 第五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评价本行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使全行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并形成整体合力;逐步提高预防、监测洗钱风险的能力,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合规风险,增加银行的价值。 第六条 稽核监察部每年至少应对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开展1次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每年不少于20%的审计面。 反洗钱内部审计应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 稽核监察部在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时,有权及时、全面了解本行反洗钱工作相关的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保守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有关秘密,主动回避与个人存在利害冲突的审计项目。 第二章 审计方式和审计内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为基础,采取现场审计形式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包括常规内部审计和特殊内部审计,审计方式为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 常规审计是指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反洗钱水平而开展的审计工作; 特殊审计是指人民银行、省联社对我行开展反洗钱检查、现场走访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或是我行涉及了洗钱案件时,而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全面审计是指对反洗钱审计内容进行全部审计的内部审计工作; 专项审计是指对反洗钱审计内容中的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情况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情况; (五)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六)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八)可疑交易人工识别情况; (九)配合执法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以及协助涉嫌洗钱案件的侦查工作情况; (十)报告非现场监管信息、接受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现场检查及后续整改和报告情况; (十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履职情况及内部考核情况;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方法主要有谈话(与负责人、反洗钱联络员或重要岗位员工)、查阅反洗钱档案(反洗钱日志、反洗钱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大额及可疑交易记录、非现场监管报表、反洗钱培训宣传记录、会议纪要等等)、查阅客户身份识别及重新识别记录(传票、客户身份信息基本台账)、重点客户资料抽查(交易量及资金量客户排名考前的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问卷(反洗钱业务考试)等。 第十三条 稽核监察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反洗钱工作的实际,创新审计方式方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十四条 稽核监察部应了解和分析本级及下级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风险导向确定内部审计对象。   第十五条 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应当立项,并制定工作方案,经有权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在反洗钱内部审计实施前应成立反洗钱内部审计组,成员包括组长、主审人和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审计组下成立若干审计小组,每个审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组组长负责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 (二)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确认现场检查结果; (四)决定反洗钱内部审计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主审人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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