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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劳动部文件
劳部发[1996]276号
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监察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蒸汽朗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 动 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一般要求………………………………………………………………(5)
第三章 材料……………………………………………………………………(8)
第四章 结构 …………………………………………………………………(14)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21)
第六章 胀接 …………………………………………………………………(32)
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34)
第八章 锅炉房 ………………………………………………………………(43)
第九章 使用管理 ……………………………………………………………(45)
第十章 检验 …………………………………………………………………(46)
第十一章 附则 ………………………………………………………………(49)
附录Ⅰ 焊接工艺评定 ………………………………………………………(50)
附录Ⅱ 焊接接头拉力和弯曲试样 …………………………………………(62)
目 录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
第—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于能锅炉。
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 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 一 般 要 求
第7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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