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稿).pdfVIP

光明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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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成都市光明城市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编制 1 光明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 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 金茂·光明城市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光明城市物业管理配套用房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 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 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 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 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2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 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 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第六条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30 日内依法 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第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 (包括选聘方式、具体 实施者)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特别是电梯维保合同的审核; (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五)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如罢免、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提供监事会意见及业主委员会、委 员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 (八)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九)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 (十一)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 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二)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三)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四)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六)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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