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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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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修订)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
………………………………………………………………...
3
第二节 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
5
第三节 信息的审定和披露
………………………………
6
第四节 信息反馈
…………………………………………
9
第五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
…………………
9
第四章 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
10
第五章 信息保密制度
……………………………………………………………………………...
11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
………
12
第七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13
第八章 其他规定
………………………………………………
15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做好信息披露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形象,是公司规范运行的重要体现。
为提高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相关指引、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的信息收集、整理、审定、披露和反馈控制程序,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地监管规定和投资者合理获悉公司信息的需要。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公司必须按上市地监管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必须在境内外上市地同时进行;必须坚持“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除按照监管规定披露信息外,公司必须于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主动、及时披露可能对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在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构成的公司内幕信息,包括: 1、监管机构、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评估公司状况所必需的资料;
2、对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相关资料;
3、与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股票有关的,目前尚未公开且一旦公开后,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工具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资料;以及为避免公司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或避免市场虚假信息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所必须披露的资料;及
4、合理预期会对公司股票的交易量及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
除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外,公司各单位(包括总部部门、所属经营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不得对外发布内幕信息;对外提供涉及公司日常经营数据的资料,必须经业务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予以提供。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出现本制度所述情形,且涉及该子公司的相关事项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全体董事承担诚信义务,须严格履行所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有责任不断推动公司改进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公司监事必须严格履行所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保证监事会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和监事会还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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