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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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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结合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 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 信息。 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 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相关证 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 和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将在招 2 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在证 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招股说 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 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 告。 (四)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 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上市公告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 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将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3 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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