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政策法律法规.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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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24号) 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33号 ) 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和预警信息分析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229号 ) 8、《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体周边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725号) 9、《关于划定地质灾害点直接威胁区域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08号) 第五十条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极易发区或直接威胁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拆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诱发地灾罚款额与国家条例规定一致,从事与地灾无关的罚款额低于国家条例规定。 九、《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市财政专项资金。 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四条 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规划、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安排应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年度方案确定的工作,以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作为重点。具体包括: (一)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二)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 (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项目; (四)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与管理项目; (五)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专业监测项目、应急搬迁避让项目和应急排危抢险项目; (六)其它与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项目。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条例》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下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不列入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项目: (一)因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或其它工程建设需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二)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上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或督促有关责任人进行治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除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项目外,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 (一)区县(自治县)拟申请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区县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市级单位拟申请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申报; (三)防治技术与管理项目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商市财政局确定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件包括: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须提交初步勘查成果报告及治理方案设计报告(含项目经费估算); (二)群测群防项目须提交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和群测群防人员名单; (三)搬迁避让项目须提交搬迁避让年度实施方案; (四)防治技术与管理项目须提交项目立项建议书(含项目经费估算)。 第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要件进行审查,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确定项目立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立项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详细勘查和初步设计及经费概算,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审查批准。 防治技术与管理项目立项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及经费概算,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审查批准。 第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初步勘查成果报告、方案设计报告、立项后的详细勘查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以及搬迁避让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勘查、设计资质单位编制;防治技术与管理项目立项建议书应由相应专业单位编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前期勘查和设计、搬迁避让项目的实施方案、防治技术与管理项目的立项建议书等可由项目业主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防治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地区县(自治县)政府成立区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全权负责应急抢险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区县应急抢险指挥部,以及参与应急抢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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