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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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 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1、2项。 (2)熟悉本标准的指标体系 p53 * (3)掌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p53 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 新污染源分二、三级;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时执行一级);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 (4)熟悉关于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 p53 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要求应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 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4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否则,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严格50%执行。 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值。 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 (5)熟悉监测采样时间与频次 p56 连续排放: 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或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或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根据需要来定。 * (6)了解现有污染物源大气污染物中常规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7)了解新污染物源大气污染物中常规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现有污染源:1997年1月1日前设立,执行P50表3.7 新污染源: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执行P51表3.8 设立日期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依据 * (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2)掌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级; (3)掌握污染物按性质及控制方式进行的分类 (4)掌握污染物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要求; (5)(加)熟悉监测频率要求; (6)熟悉新、改、扩建项目按年限执行不同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有关规定; (7)了解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1)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p90 * (2)掌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级 p90 共分为3级 进入III类水域及二类海域受纳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进入IV、V类水域及三类海域受纳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执行三级标准; 若无二级污水处理厂,则按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功能要求,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 * (3)掌握污染物按性质及控制方式进行的分类 p91(05年考题)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要求:熟知污染物分类。 * (4)掌握污染物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要求 p91 I、II类水域及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以上不同类别、且排放标准也不相同的污水时,混合污水排放标准按下公式计算, * 工业废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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