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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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一般主张适用管理地法,亦即法院地或破产宣告国法。 八、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一)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 1.单一破产制 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就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作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 2.复合破产制 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与之相应的是,它主张一国破产宣告的效力只能及于破产宣告国域内,对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在有关国家提出破产申请,从而否认了一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二)普及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和折衷主义。 与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直接关联的一个问题便是一国的破产宣告究竟具有普及的效力,还是只具有地域的效力? 1.普及破产主义 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普及破产主义认为,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则其财产不管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均应归人破产财团,其他国家应帮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破产财产,制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如《美国破产法》。 实践中,普及破产主义往往无法得到真正有效的执行。 2.地域破产主义 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则主张地域破产主义。地域破产主义认为,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除非债权人在其他国家又开始了一次破产程序。如《日本破产法》、《韩国破产法》。 3.折衷主义 目前,许多国家则采取所谓的折衷主义,即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如奥地利、英国、瑞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7年通过的《跨国破产示范法》也采取了折衷主义。 九、中国关于国际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中国目前有关国际破产的法律是2006年《企业破产法》。 在司法实践中,过去中国法院倾向于采用地域破产主义原则,目前有所变化,特别是我国法院在对待外国破产程序在我国的效力方面也开始向有限制的普遍主义靠近。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在总结我国破产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8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虽然没有对跨国破产问题专门规定,但其第73条第4款规定:“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由清算组予以收回。”据此可以认为,我国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是应当具有域外效力的。 【案例分析】: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广信)在20世纪90年代,广信在全世界范围融资,很快发展成为一个资产达到几百亿元的“商业航空母舰”。然而,由于内部管理混乱,广信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仍然漫无节制地到处发放贷款,终于发生了严重的外债支付危机。经过清算,广信资不抵债达到146亿多元。 1999年1月11日,广信终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与此同时,广信下属的三家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和广信深圳公司也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进入破产程序后,共有近500家境内外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达467亿元人民币,债权人中80%来自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130多家著名银行。这使得广信破产案成为“中国破产第一案”,也成为一起案情错综复杂的跨国破产案件。2003年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审结了此案。广信及其三个全资子公司的破产债权清偿率分别为12.52%、28%、11.5%和19.48%,为历年来最高。该案的审理结果也得到了国内外广泛的好评。 【法律问题】中国法院在本案中采取了属地主义原则还是普遍主义原则? 【法律分析】 广信破产案涉及到我国法院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它引起了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跨国破产问题的极大兴趣,同时也引起了全世界对我国处理跨国破产问题的法律和政策的高度关注。从法律角度看,广信破产案也为我国的跨国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经验。 广信破产案审理中的一个最大的经验是明确肯定了我国法院破产程序的普遍主义效力。这一点可以从广信破产案审理进程当中香港高等法院对另一起相关案件即“中芝兴业财务有限公司诉广信案”的判决中得到印证。该案的原告中芝兴业财务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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