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水临电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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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安全技术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了做好工程建设期间各施工单位用水的管理、运行、维护,确保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各施工单位需各负其责做好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临水临电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区管理。各施工单位需按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设施是指建设单位为了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施工用水、用电设施,包括施工现场范围内的水、电管线及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二章 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综合管理制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制定现场临时用水用电总布置图,分级按节点设表并进行编号。施工现场按图进行临时水电布置,不得随意变更。对于需发生变动的地方应及时在总布置图上进行更新。变更作业应通过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开展,在现场安全员把控下进行。 第七条 施工单位进场时,需按进场时间提交用电用水申请,缴纳水电押金,申请中应明确用电用水范围、时间及大致用量。审批通过后各单位安排专人管理(专人名单提交技改工程部存入档案)现场各自区块的安全用水用电,服从建设单位安全员及水电专员统一指挥。 第八条 建设单位每月安排水电专员对各节点编号上的水电计量设施进行数据收集工作,认真整理编制用电用水量清单,科学分析现场临时用电用水情况。确保现场用电用水的集约管理。 第九条 由建设单位负责现场建立用水用电专项台帐。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及时记录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现场变更及突发情况。同时将收集好的用量数据进行科学整理,编制各施工单位用量表,过程中涉及各单位用量的资料与各施工单位核实后应立即要求该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单位现场电工应认真配合建设单位水电专员对台帐的记录整理工作。 第十条 各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所界定的区域范围,全面负责本施工单位内各用水管道及支管线的建设和管理(包括维护保养和冬季防冻措施),并负责本施工单位内施工用水的统一管理。并履行好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临时用电、用水附属协议的各项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各施工单位应从全局出发,认真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制度,服从建设单位整体安排及指挥,确保现场现场用水用电安全整体形势不被破坏,为打造安全工地尽责尽力。 第三章 临时用电的相关管理 第十二条 现场电工必须是专业电工才可进行临时用电的管理和操作(安装、维修或拆除)。 第十三条 现场电工必须是两人或以上进行操作管理,严禁一人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 现场电工必须做好配电箱的日常管理(如因故停、送电原因),维修记录。 第十五条 现场电工必须配备合格的操作工具及防护用品,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 配电箱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 配电箱必须保持通风良好,严禁潮湿、不通风。 第十八条 各施工单位的配电箱(生产区与生活区),必须实行专锁专用的管理制度且要有临时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各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电气安全负责人,负责工地现场日常安全用电管理。 第二十条 配电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的不合格的电器。 第二十一条 配电箱必须是一机一闸一漏,严禁一闸多用,私拉乱接。 第二十二条 配电箱的开启、关闭必须由临电管理人员进行操作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在拆、接电气设备时,必须挂牌或由专人看守方可进行,严禁无人看守、无标识就进行拆接电气设备。 第二章 临时用水的相关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水设施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对各自区域内的施工用水设施负责检修维护。 第二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用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切实维护好用水设施。 第二十七条 为有效节约水资源,避免浪费,各施工单位应爱护现场用水设施,做到随用随关闭水龙头。 第二十八条 各施工单位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接上下水管道。 第二十九条 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各单位生活区临水设施完好,不得向检查井、洗碗池内投掷杂物,保证排水管道畅通。若发现井内、池内有杂物堵塞管道的现象,应及时清通。 第三十条 每个人都要树立自觉地卫生环保意识,自觉维护公共用水区域的环境特别是水源地的环境,为大家创造良好的用水环境。 第五章 施工临时用电、用水考核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电力法》有关规程及本规定,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订相应的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限期整改完成。 第三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对各自范围内的用电设施做到精心维护、及时检修、管理有序。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用电设施损坏,甚至影响正常工作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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