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机构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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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2014年3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量统计 截至2014年3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达97.8万个 其中:医院2.5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1.8万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2万个,其他机构0.3万个 与2013年3月底比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增加22,667个,其中:医院增加1,396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1,061,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增加19,473个。 医院中:公立医院13,388个,民营医院11,514个。与2013年3月底比较,公立医院增加9个,民营医院增加1,387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万个,乡镇卫生院3.7万个,村卫生室64.9万个,诊所(医务室)18.6万个。与2013年3月底比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诊所增加,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减少。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94个,卫生监督所(中心)3,091个。与2013年3月底比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减少1个,卫生监督所(中心)减少161个。 2.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申请办理相应手续:保留医疗机构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新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终止医疗机构的,申请注销登记。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注册资金(资本)、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服务对象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校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等。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①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②限期改正期间;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过校验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疗机构的名称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可以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有: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其他批准使用的名称。 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名副其实,与其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或者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等,由卫生部该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①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②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③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④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⑤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⑥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等。 欧阳学平主讲 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 一、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都不得开展诊断、治疗活动。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断、治疗活动。 2.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需要改变诊疗科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按照政府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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